食品平安法 消费日期 食品平安法 消费日期 食品未标识消费日期的,工商部门会根据详细情况进展没收并处于罚款。 法律根据: 《食品平安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消费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平安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日期或者消费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消费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消费容许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消费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消费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消费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容许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消费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消费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消费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50a4b5914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6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