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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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

重弹契约论的老调——据说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互相争斗,没有秩序,最终一损俱损。于是订立契约,转让权利,组成国家。所以说,权力来自人民,这是不错的,但问题在于,人民让渡权利给国家(政府)时,究竟是否转让了全权呢?恰是在这点上,不少人走进了一个深深的误区。

所谓契约论,建立在一种假说的前提之上,这种假说,其精髓不在于人民对权力的转让,而在于人民在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时,仅仅让渡了一部分权利,而并没有转让全权。这就是作为现代契约论核心的保留权利理论。这个宪法学的精髓告诉我们,人民在转让权利组成权力时,保留了五项最重要的权利,这就是生命、自由、财产、平等和批评政府的权力。保留权利,是真正的天赋人权,是人民永不让渡的权力。这就是说,契约状态下,人民只让渡了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而丝毫没有转让——我们说责任政府,是指权力来自人民,说有限权力,更是说人民并未转让全部权力。

保留权利中,生命权是基础,生命至高无上,不可剥夺,一直发展到一个人的生命与一万个人的生命同样宝贵的理论;自由权的基石是契约自由,人民不但在契约中有表达真实意思的契约自治的自由——因此政府在原则上不能干预私人经济生活——而且在社会生活中有免除恐惧的自由;财产权说的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府除非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更不得剥夺人民的财产;平等权不但是指政治权利,更是指在市场契约中的当事人平等。至于批评政府的权力,这就是监督权。这不是政府以民主作风赋予人民的,而是人民始终保留在手中的宪法权利。

法学上确有个命题,叫做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于是人们就呼吁分权,例如国家结构形式上的中央集权和地方权力的分立等。这其实还是从权力系统内部来寻找制约的杠杆。这完全不够。保留权利理论指出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分立,是说真正制约公权力不让它腐败的是外在的权力,这就是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保留权利。保留权利的存在、不可剥夺的正常运行,是转让权力不异化、不腐化的真正的最终杠杆和可靠保证。因此我们说,权力不是绝对的,不只是指权力内部要分解,更是指权力以外要有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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