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7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J], 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J], 无 3.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73号: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J], 无 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国税发[2005]11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6c10b22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