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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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92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430 实施日期:200643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06.04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92号 1997年6月4日)



为了加强对传销企业传销员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传销企业传销员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传销业务的认定以及传销员收入的构成

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两种形式。 1 / 2










传销员从传销企业按一般出厂价格购买产品,按不高于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

销售价格销售产品。传销员取得的传销收入,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传销员购买的传销产品,按企业规定的建议销售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计算的传销产品总价,扣除传销员自用部分后的余额;二是折让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按期(月或季)对达到一定销售业绩的传销员给予低于一般厂价格或固定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的现金折让;三是奖励收入,是指传销企业根据传销员所发展传销网络的销售业绩或者其他业绩给予佣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奖励等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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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54532b9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