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总包与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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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所有安全管理应纳入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体系。 二、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确认项目所在地的安全资质和登记以及其他政府管理程序,分包单位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立独立的条款,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安全教育与持证上岗管理,现场防护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权利、责任与义务。

四、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总承包商应根据情况对分包商进行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现场,并应要求给予总承包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

五、由业主直接承包,与总承包商无任何合同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给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总承包商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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