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对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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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对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收费标准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8.22

【字 号】甘价费[2005]198 【施行日期】2005.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对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2005]198号)

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

你校《兰州交通大学东方中学关于收费标准制定的请示》(兰交东中字[2005]0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现将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学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2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2400元,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代收费用为书费、作业本费,代收费用应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公布。除以上费用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三、学校要按国家及省上关于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对贫困生进行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五、学校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不得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乱收费,一经发现违反收费政策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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