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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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期刊名称】《农家之友》 【年(),期】2015(0)9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20158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规定自2015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总页数】1(P22)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1.我国自9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化肥增值税2.我国自9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3.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5.201591日起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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