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性犯罪现象调查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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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性犯罪现象调查及预防措施 【摘 要】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且多发于强奸、介绍容留卖淫等涉性类犯罪。如何预防老年人性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可以从转变观念、加强立法、强化宣传教育等方面实施预防。 【关键词】老年人;性犯罪;预防 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且多发于强奸、介绍容留卖淫等涉性类犯罪。 从2010年至2012年,我院共审理老年人犯强奸罪案件18件18人,其中2010年4件,2011年8件,2012年6件,总体呈上升态势。审理老年人犯介绍、容留卖淫罪案件39件42人,其中2010年12件13人;2011年17件18人;2012年10件11人。上述案件约占三年来案件总数的3%。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老年人性犯罪呈现如下特征: (1)高龄化犯罪现象显现。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现象相反,老年人犯罪中高龄化现象不断出现。从2010年至2012年,80岁以上犯罪案件有3人,这种现象在2010年以前是没有过的,这也反映出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犯罪能力从年龄上看在不断延长。 (2)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性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表现出隐蔽性的特点。在本院审理的18件强奸犯罪案件中,以智障女作为犯罪对象的有11件,以14岁以下未成年幼女为犯罪对象的有6件,仅有1件是以正常能力人为犯罪对象,绝大部分都是对无防卫能力或者不知防卫的人实施侵害。另外,因为被害对象不知告发,更提高了此类案件的隐蔽性、长期性。 (3)再犯率上升。在近三年所判处的60名罪犯中,判决后再犯案的有8人,占被判处人数的13.3%。其中强奸罪再犯数1人,介绍、容留卖淫罪再犯数 7人,具有两次以上前科的1人。 (4)危害后果严重。尤其是老年人强奸犯罪案件,由于其选择的作案对象一般是未成年幼儿或痴呆患者,就本院审理情况看,最小的被害幼女仅有三、四岁,其中有1例造成了被侵害幼女怀孕的严重后果,另有数例被害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受到性侵害。 通过对本院所审理的此类案件的分析,我们总结出老年人实施性犯罪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适应与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们无力对发生的各种问题重新加以顺利适应,使他们的生活失去重心,个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有的人就有可能从其他活动中寻找生活的意义,实现自身价值,其中也包括有意无意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而有可能因为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 (2)家庭关系与犯罪。从本院审理的此类案件看,犯罪的老年人文化程度极低,有相当一部分人连自己的姓名都不会书写,由此造成其法律意识相当淡薄。以近年来高发的介绍、容留卖淫案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站在法庭上仍以为自己是在做好事,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经常认为“我是看卖淫女可怜,家庭破裂,居无定所,一个女的在外流浪,才替她介绍些嫖客让她多挣点钱的”、“我看同村的某某某可怜,打一辈子光棍,才介绍卖淫女给他玩的”。 (3)缺乏社会关心与重视。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目前老年人活动设施十分有限,尤其在农村更是如此,可以从事的娱乐活动屈指可数,不是打牌就是打麻将等。在健康的娱乐方式无法得到或者很少得到,生活孤独寂寞时,一些老年人心理发生变态。改革开放之后,一些不健康的思想、低级趣味的东西随着改革开放也传了进来,社会丑恶现象渐渐增多,使老年人受到腐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从下列几方面对老年人性犯罪现象进行预防: (1)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在我国逐年增多,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是非常重要的。1984年我国已成立了全国性老龄委员会的组织,为老年人制定了社会保健制度,围绕“五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了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条明文规定其宗旨是:“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并在第3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五个老有”。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纳入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老年设施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的步伐,形成党政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格局。 (2)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形成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各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中介组织和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老年维权网络和工作机制。要大力加强基层和社区的老年维权工作,社区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要把老年维权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组织和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维权工作方面的指导。农村是老年维权工作的重点。我国的老年人70%生活在农村。农村老人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为此,农村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把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要注意革除一些旧的观念,比如,有些丧偶的老年人,受旧观念的影响,不敢再婚,而与年轻人又难以达到感情上的沟通,因而十分孤独、寂寞。如果提倡老年人再婚,这些人的孤僻感和失落情绪将会大为减轻。 (4)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在查明事实,公正审判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庭教育,道德、法制意识阐释,从道德、人情、法律等多层面予以释明,让被告人从心底里感到忏悔,而不是出于畏罪认错。可以送法进社区、进乡村进行广泛的宣传,对于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做好缓刑矫正的跟踪、回访,协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被告人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评价,严防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 我们中华民族有着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只要我们国家党和政府重视,我国老年人问题是可以得到圆满解决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baf0c57482fb4daa48d4b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