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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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3.20

【字 号】鄂价能交函[2007]21 【施行日期】200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2007]21号)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恩施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恩施州价[2006]174号)收悉。由于原材料、动力价格上涨、水资源费标准上调等因素的影响,生产成本上升,加之三水厂取水点移至大龙潭水库并要缴纳水利工程水费,致使供水成本大幅上升,企业亏损严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水价改革的有关精神,为合理补偿成本,同时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参考恩施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恩施市城区供水价格,具体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标准:居民生活1.60/立方米、行政事业1.60/立方米、工业1.85/立方米、经营服务1.90/立方米、特种行业2.40/立方米。

二、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今后在价格之外不得另行加收。 三、上述价格从20074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四、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落实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方案,以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出台。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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