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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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0]8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25 【实施日期】2000.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 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0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民族工作,进一步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工业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开发等方面,选择一批项目纳入全省“十五”计划,并逐年提高对民族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各项建设项目要尽量减少民族地区的配套资金,对民族地区列入省级计划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配套资金 1 / 3








比例不作规定。

二、加快民族地区交通、电力和通信建设步伐。由省计委牵头,协商有关部门在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九五”期间没有通路、通电的村,作出规划,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实现通路、通电;公路升级和农村电网改造要向民族地区倾斜。通信部门要加快通信建设,推进民族地区信息化进程,“十五”期间实现所有乡镇通程控电话。

三、继续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十五”期间,要继续对民族地区的贫困县和民族乡的特困村重点扶持,每年安排的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占全省总额的60%左右。在国家扶贫专项贷款指标内,对民族地区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要优先扶持。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发特色产品,发展支柱产业。

民族地区开发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开发自然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省旅游局等部门要支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加快旅游景点和旅游线路的开发,大力发展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旅游。

四、对民族地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由省减免到县,再由县通过乡(镇)减免到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已解决温饱的农户所交纳的农业税款,由民族自治地方县政府和民族乡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省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要对民族地区实行优先和照顾。湘西自治州上划两税增长系数返还部分全额留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调度予以照顾。

各级政府要确保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费。

对民族地区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民族 2 / 3










地区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

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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