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殖民地时期北美切萨皮克地域奴隶主群体的生长 本文来自:http://www.lunwengc.com 摘要:在莫属殖民地时期,北美切萨皮克地域社会开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奴隶主群体的生长。作为运用奴隶劳动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运营者,奴隶主群体的生长有赖于三个方面的条件分离。奴隶制确实立为奴隶主蓄奴提供了制度保证,人口的增长为奴隶主群体提供了人口来源,商业经济的开展为奴隶主提供了运用奴隶劳动的经济空间。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在社会开展过程中互相分离,使得那些具有个人创业才能和家族权力优势的白人家庭在白人社会中脱颖而出,成为统治该地域社会的奴隶主群体。 关键词:奴隶制;奴隶主;奴隶;切萨皮克地域 中图分类号:K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8)04-0070-06 在英属殖民地时期,环绕北美切萨皮克湾的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北卡罗来纳北部地域,生长为一个以奴隶主群体为中心的地域社会。奴隶主的主体是运用黑人奴隶劳动停止商业经济活动的运营者。基于这种属性,奴隶主群体的生长有赖于三个方面条件的分离。其一是制度条件,黑人奴隶制的创建既确立了奴隶主的合法身份,又为奴隶主提供了奴役黑人的法律保证。其二是人口条件,奴隶主来源于白人,奴隶是黑人,白人和黑人人口增长为奴隶主群体范围的扩展提供了人口根底,人口增长方式的改动则促进了大奴隶主的兴起。其三是经济条件,商品经济的开展为奴隶主提供了经过蓄奴赚取利润的经济空间。依赖于这三个方面条件的互相分离,那些具有创业才能和家族资源优势的白人,在地域开发过程中脱颖而出成为奴隶主,其中少数家庭成为大奴隶主。关于此问题,中国史学界尚无专文论及,本文就此停止讨论。 一、奴隶制创建与奴隶主群体的生成 弗吉尼亚是由英国的商业公司——伦敦弗吉尼亚公司于1607年创始的,1616年该公司放弃对殖民者停止集体管理,允许个人从事经济活动,自此弗吉尼亚便疾速呈现了个人种植者(planter),并从中产生了一个“主人”(master)群体。1624-1625年弗吉尼亚人口普查发现当时有19个主人,其中12人具有的仆人在10人以上。在非自在劳工中,有474个白人仆人,23个黑人,3个印第安人。第一批黑人是在1619年被贩运到弗吉尼亚的。不过,关于早期黑人的位置,迄今美国学界并无定论。有学者以为早期的黑人与白人契约仆位置相同,“黑人的位置就是契约仆的位置。在1660年代前人们将他们看成是仆人,并以仆人身份看待他们”。有人以为早期黑人的位置含糊不清,“能够肯定,弗吉尼亚人口中那局部非洲人人数不多,他们并没有一开端就成为英国殖民者的奴隶。事实上他们的法律位置在17世纪后期前不断是有些含糊”。有些黑人是被作为契约仆来看待,从一开端白人就将黑人作为与白人不同的劣等人对待。虽然学界见地不一,但是能够肯定的是在1640年代前,殖民地并没有肯定黑人奴隶位置的法律。由于没有法律根据,在实践生活中,有些主人可能将他们购置的黑人看成是契约仆,在役使一定时期后给予自在。例如,在弗吉尼亚的北安普敦县,“在1664-1677年间,在101个黑人中,至少有13人成为有自在身份的地主,他们绝大多数是经过购置本身取得自在的。在1668年该县约29%的黑人是自在人”。有些主人将黑人作为奴隶来看待,这种主人实践上就是奴隶主。虽然如此,由于当时没有界定黑人为奴的法律,所以即便事实上存在极少数奴隶主,但他们的奴隶主身份也是没有法律保证的。 白人奴隶主身份的合法性是随着黑人奴隶制的创建而得以确立的。就制度而言,切萨皮克地域的奴隶制不是经过一项法律肯定的,黑人的奴隶身份是在较长的时期内,殖民者经过多种法律逐步界定的。1639年马里兰的一项法令肯定,该地域居民中,奴隶不能像基督徒一样享有自在、豁免、特权和免税等各种权益。在1640年弗吉尼亚殖民地法院一项针对逃离主人的人的判决中,两名白人被判处再延长4年效劳期,而名叫约翰·庞奇的黑人则被判处终生效劳。“在现存的弗吉尼亚县法院的记载中,1640年后的记载开端提及黑人。将黑人并且常常包括他们将来出生的任何孩子终生出卖,这样的内容都以明白无误的言语记载在案。”1662年弗吉尼亚的一项法律规则,在肯定一个黑人孩子的身份是奴隶还是自在人时,其身份以母亲的身份而定。这项法律意味着弗吉尼亚社会曾经在法律上认可了奴隶制。1667年的一项法律规则,黑人奴隶即便承受洗礼成为基督教徒,也不能免除他们的奴隶位置。1670年的一项法律规则黑人和印第安人不得购置基督徒仆人。1664年马里兰的一项法令明白宣布,黑人和其他奴隶以及他们的后代,要终生为主人效劳。经过这一系列的法令,黑人奴隶制在弗吉尼亚和马里兰得到确立。 作为殖民地的最高统治者,英国关于奴隶制表现出了模糊矛盾的态度。英国自身曾经不存在奴隶制,英国统治者也没有明白制定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的法律。在一些案例中,英国法官的判决并不能认定是支持奴隶制。1705年霍尔特法官判决说,依据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市政法,奴隶制在弗吉尼亚是合法的,但依据英格兰法,却不是合法的。同一年他在另一项判决中又声称,英格兰法“没有留意到黑人与其别人有什么不同”。1729年英国的副检察长认定,来自西印度的黑人进入英格兰后,即便接纳了基督教洗礼,也不能成为自在人。1772年英国法院又宣布,主人从牙买加带入英格兰的黑人奴隶,不能强迫返回。由于奴隶制令人激烈厌恶,所以只要在有明白实行奴隶制法律的地域,才干肯定这种制度。虽然英国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公开态度矛盾模糊,但他们也没有制止在殖民地实行奴隶制。事实上,他们关于殖民地的奴隶制采取了默许容忍的立场。正是他们的立场使得殖民地在创立奴隶制过程中不存在来自英国的障碍。 奴隶制确实立对奴隶主具有多种意义。其一,法律明白了黑人的奴隶位置,也就明白确立了奴隶主的合法身份。在这种制度下,一个人只需具有黑人奴隶,在法律上就成为奴隶主。其二,奴隶制确实立使得奴隶主的蓄奴活动得到了政权的维护。在奴隶制没有确立之前,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和控制缺乏法律上的依托。有了奴隶制的依托,奴隶主在维护本人的奴隶财富和控制奴隶的活动中便能够依托政府的力气。其三,黑人在作为契约仆时和白人契约仆一样,只是主人的有限期财富。在沦为奴隶之后,黑人奴隶不只自己终身都是奴隶主的财富,而且还将这种位置传给后代。这样,黑人奴隶成为奴隶主可以自然增值的永续财富。正是奴隶制具有这些作用,才确保了奴隶主群体的生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0cef0116fc700abb68fc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