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精神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2000.12.29 2000.12.29 机关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和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精神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10月8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精神,加强公文及会议管理,精减会议和文件,现通知如下: 一、学习贯彻《办法》,规范公文管理 1.各单位和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减少发文数量。 2.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公文处理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和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3.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总局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 因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等事务向省级政府行文的,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办理。确有必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 4.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发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司函仅限于在本司职责权限范围内商洽、询问和答复具体问题;司函的文种限于“函”;司函不得用于安排部署工作、下达工作计划等指示性内容,不得印发普发性文件。 原以司发文形式办理的事务,参照上述原则分别改用司函、办公厅函或办公厅文件。其中,人事司就人事任免事宜对外征求或答复意见用司函办理;项目验收委托事宜经总局领导批准后以办公厅函形式办理;项目验收审批事宜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形式办理。 增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人事任免通知,用于职务任免、离退休及其他人员调整、变更等事宜。其审批程序及用章等级仍按原规定办理。 5.增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复函,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复核等事务。 6.增加“意见”文种,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今后不得在“报告”文种中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7.以总局名义对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部门规章标准进行解释以及对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作出答复时统一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8.“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由主办部门指定本部门熟悉情况的分管副司长或处长为联系人。 9.总局机关各部门以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司长不在时可由主持工作的副司长)审核并签名后送办公厅核发。 10.原则上不再以文件形式印发领导讲话,需要印发的,以《环保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 11.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12.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公文管理规定的,可不予受理或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二、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 1.总局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要严格限制召开与总局职能不相关的学术交流会、研讨会以及由地方轮流举办的例会。 2.总局机关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提出计划,报办公厅汇总,综合平衡,经总局局务会或局常务会审议后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未列入计划的全国性会议不得召开。 3.每年以总局名义召开、请省一级环保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个,会期不超过3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由办公厅报总局领导同意,经国管局会签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4.总局机关各部门的会议,必须请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df4c24e32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