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式法律条例

时间:2022-07-29 02:44:4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表格式《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款 田宇 旅游管理081 21



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

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是指:设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相对集中,供旅游者观光、游览、休闲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接受旅游区(点)管理机构的委派,在核定的旅游区(点)服务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

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资格考试度。

具有初中毕业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旅游区(点)导游服务工作所需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者,均可以参加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第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旅游区(点)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配备的讲解人员的资格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通过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后,方能从事旅游区(点)导游活动。 取得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3年内未申领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旅游区(点)及导游人员的含义



试的条件



试办法的执行



注意事项






收费标准



游证的情形



的注意事项



使



换发

第六条 颁发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以及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证、定点导游证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不予核发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

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

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或者有效期满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可以申请换发。

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遗失的,旅游区(点)导游人员须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后,方可申请补发。

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的换发、补发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导游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 游区(点)管理机构委派;未经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导游人员的委派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不得委派无该旅游区(点)

定点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旅行社不得聘用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其服务范围之外的导游活动。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不得在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核定的服务范围外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的权利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七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在旅游区(点) 人口处设置旅游区(点)导游图,公布导游服务项目及收费旅游区(点)管理标准、导游人员姓名。 机构的要求 除公布的导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旅游区(点)

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导游活动的要求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和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旅游区(点)导游活动,不得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主动、客观地向旅游者讲解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导游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或者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民族尊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区(点)管 理机构审定的接待计划和导游服务项目从事导游话动,不得 擅自增加、减少或者中止活动内容。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遇 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内容,并及时报告旅游区情况处理 (点)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向 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导游服务收导游人员禁例 费项目及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索要提成或者回扣。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对旅游区(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区(点)管理机构或者旅游行政管理投诉办法 部门投诉。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无旅游区(点)定点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处罚办法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e7b4031fc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