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01.03.19 • 【文 号】国税函[2001]207号 • 【施行日期】2001.03.1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 文学艺术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国税函〔200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f229f886a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