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2住院处方管理制度 1、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签名式样和专 用签章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2、处方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得缺项,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 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 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 定执行。 8、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用药不适 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无 处方权人员及执业助理医师无执业医师签字的处方,字迹潦草无法辨 认,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配,及时告知处方医 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1) 师发现无处方权人员及执业助理医师无执业医师签字 的处方、如药房发药,发现1张处方罚药房100元。 (8.(2) 迹潦草无法识别,如药房发药,发现1张处方罚药房 和处方医师各20元。 (8.(3) 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发现1张处方罚医师507L o (8.(4) 方书写不全的(如性别、年龄不准确,无疾病诊断, 无剂型剂量、无用法用量),如药房发药,发现1张处方罚药房和处 方医师各20元。 9、已调配的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药事 委员会批准销毁并记录。 10、电子处方格式内容与书写处方一致,必须设置处方正式开具后不能修改的程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f8171bdf5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