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近年来医院的改革发展,积极引进高科技设备,同时相应配备新技术、引进科技含量较高的软件,为加强我院对无形资产的购入、使用、转让等环节的管理,从而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财政部令第68号)、《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22】306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22】27号)、《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22】227号)相关制度 要求,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无形资产没有物质实体,但具有经济价值,使单位获得收益。 第二条无形资产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不存在实物形态;第二,在较长时期(一年以上)内使用单位拥有较强的获得能力;第三,价值较大,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医院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本院无形资产的管理,采用财务科统一建账管理,信息科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确认 第五条无形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医院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医院;(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医院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医院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医院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医院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医院时,医院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做出稳健的估计。 第八条医院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第三章计价 第九条购入的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以取得的成本入账,包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医院自行研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而形成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开发过程中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四章财务处理 第十条医院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0b94bed2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