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制发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及责任追究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时,须逐一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并签注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应不询私情、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公章图谋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于个人目的,尚未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私用印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将公章随意托人代管、代盖,未经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场所,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6、不得借机吃、拿、卡、要,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03e29245901020206409c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