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14从于欢案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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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14:从于欢案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 【案例呈现】

20176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于欢案二审宣判: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此前一审被判无期。

325日,于欢案被媒体报道后,即引发社会各界诸多讨论。由于人们讨论的事实基础不同,不同人对于该案的最终结果或许有着不同的心理预期,甚至一些法学专家对于此案的论断也存在着明显差别,但不难发现,在这些存在分歧乃至彼此激辩的舆论声中,有着一个共同的声音,那就是对于欢及其母亲的同情与支持。

实际上,这种同情源于每个人对新闻事件的代入感,人们开始质疑法律难道不讲人性吗?当某起案件引来如此强烈的民意反弹,当人们普遍性地感受到某起案件的结果离被大众认知的自然公平正义观存在较大距离,司法机关就有必要反思,究竟是自身未实现有效公开与释法导致了公众的误读,还是案件本身存在错误判断或是未寻找到法律原意。

如果是案件存在错误判断,那么就需要依据法定程序依法纠错,毕竟在我国日臻完善的法律体系中,本就存在纠错机制,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所存在的价值正在于纠错。与此同时,还需要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向公众阐明作出新判断的依据与理由,避免公众陷入新的误解中,营造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氛围。事实上,在于欢案报道后,相关司法机关与公众舆论的这种良性互动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于欢案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本身体现了法、理、情的纠结。相信每一位关注于欢案的人,都会对于欢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不仅有法律和程序上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45日在山东调研时所强调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中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体现德治的要求,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具体到于欢案,在二审庭审时,很多网友注意到一个细节,于欢见到母亲苏银霞出庭作证时,情绪有些波动,审判长临时决定休庭10分钟,体现了法庭的关怀与法律的温度,赢得广大网友赞誉。这说明,法律无情,必须秉持严肃公正,但并不意味着冰冷与铁板一块,人性的温暖始终是每个人心中的不灭明灯。二审宣判时,我们同样注意到一段话:案发当日被害人杜某公然以裸露下体方式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

在这里,无论检方的出庭意见,还是二审判决结果,既符合法条与法理,又充分考虑了人伦与情理,但没有用人伦与情理来扭曲法律,真正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从而让法律的裁决获得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可,真正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资料来源:《南方周末》2017623日,有删改) 【案例点评】

于欢案终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关切。无论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于欢案早就超越了个案本身。科学地看待本案,必须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的大背景出发,理性回应公众的期待。如果不走出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圈套,自我封闭起来,不考虑作为


社会公共事件的案件的特点,无视常情常理,不顾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远离人间烟火,司法决策就缺乏远见卓识,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就不高;如果简单地迁就民意,或者片面听信某些学术观点,个案裁判就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社会效果也不好。在当前国际形势变幻莫测、社会矛盾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于欢案终审判决既体现了法治意识,又融合了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社会公平正义,无疑成为人民法院今后履行裁判职责的经典范例。

【教学建议】

本案例可用于第五节第一目“法治思维及其内涵”中“公平正义”的教学。学生能够了解,作为司法改革、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司法公开”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公检法近年来通过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全程公开,置己于全面监督中。这一法治新常态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于欢案又将此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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