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实施寿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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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实施寿

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实施寿险营销

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通知

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寿险营销员展业行为,保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利益,便于社会公众对保险营销行为进行监督,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20063号令)和《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711日起,在深圳实施寿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对象

200711日起,深圳各保险机构的寿险营销员实施挂牌展业,即寿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过程中必须佩戴《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二、实施要求 (一)职责分工

新版《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机构负责《展业证》的订购、申


报、打印和发放工作。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新旧展业证的衔接

新版《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于20068月开始正式启用。20067月之前发放的,且至今仍然有效的旧版《展业证》,各保险机构应在200711日前,通过电脑系统重新打印新版《展业证》,无须通过系统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核。20067月之前发放的旧版《展业证》在200711日之后不得继续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订购新版《展业证》、调试电脑系统以及宣传动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于1130日前将准备工作及挂牌展业实施方案报送我局。

(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积极做好调试电脑系统、行业宣传和动员等准备工作,并于1130日前,将准备工作情况报送我局。 (三)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82117152 传真:82117084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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