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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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字[2006]28



华中科技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

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经费的使用和

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各类创收分配实施办法》[校财[2005]6]和《华中科技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管理办法》[校研[2005]17]文件精神,结合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及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一、经费来源

学校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工程硕士班,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办班收入中提出5%,作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公共课教学经费。研究生院负责使用与管理。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支付标准

1、公共课任课教师课酬。任课教师课酬依据学时数及教学班人数确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当教学班人数≤100人时,课酬=学时×100

当教学班人数>100人时, 课酬=学时×100元+(人数100×3 (3元含任课教师对超出人数的指导费、阅卷费)

2、公共课任课教师差旅费。包括来回乘坐火车(限火车硬卧)或长途汽车的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

3公共课开课院(系、所)管理费。用于支付开课院(系、


所)在落实任课教师、教材、教学质量检查、阅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标准是开课院(系、所)任课教师总课酬的5%于每学期末支付。

4、公共课考试费用。包括试卷和答题本的印刷费、监考费等。

5、其他费用。包括教学研究、质量检查等费用等。 三、经费支付方式

1、任课教师课酬及开课院(系、所)管理费由研究生院每学期末支付给开课院(系、所)

2、任课教师差旅费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任课老师按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3、公共课监考费由研究生院按规定到财务处报帐后直接发放给相关人员。

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非全日制研究生 教学经费 管理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1ab868a32d7375a41780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