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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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 (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 程;

(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

(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合作机构管理

第八条本行应择优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并签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合作保险公司选定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评定,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2年受监管部门处罚、银邮代理业务13个月保单继续率、银邮代理业务结构、产品功能等情况。

第九条《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应由总行与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签订,牵头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各分行、支行不得擅自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

第十条《保险代理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重要单证样本,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牵头管理部门应终止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并告知各分行:

(一)保险公司违反《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约定的; (二)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原因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原因造成本行声誉风险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4028edfe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