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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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要)

19931031日通过,199411日施行,2009827日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


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黉舍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50212f01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e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