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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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单位银行帐户管理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了规范各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便于总公司领导加强对各单位银行存款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使用的总体效益,特对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作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总公司所属单位只能在 实业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在临安市建行开立的总帐户下开立一个基本结算帐户,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

二、各单位应对在各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清理,在文件下达之日起五天内将其它帐户的余额划至在结算中心开立的帐户,并取消其它帐户。

三、各单位因临时经营需要或特定用途需要需开立其它存款帐户的,必须报总公司审批。

四、各单位开立的存款帐户只能办理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帐户等违规活动。

五、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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