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旷工人员处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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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旷工人员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团队:

公司员工需请假的严格按请假程序进行请假,不得私自不来、无故旷工,对于旷工人员,第一天处罚责任人20元、第二天40元、第三天80元,以此类推每增加一天处罚增加一倍,连续旷工7天者,扣除罚款后开除。主管对请假越期人员要及时关注、并积极进行沟通联系,对部门人员超过1天没到公司报到的、部门主管没关注无作为的,处罚主管20/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企管部

2007-9-19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573c6731b765ce05081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