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越位、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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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稿 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已载入国家宪法并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正被着力推进,但政府行政行为现状与依法行政要求尚有较大差距,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研究。当前政府行政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失位;法定职责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许多该监督管理的事项未监管到位,需要进一步正位和补位。二是越位;政府仍在替代市场做一些不应做的事,如过多的审批、“三乱”等,权力失控,需要进一步让位。还有缺位或错位;如把一些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能,交由政府下属机构承担,让它们变成了“二政府”。 行政“失位”、“越位”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失位——即依法应该作为的不作为 所谓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有积极实施法定职责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表现在:1 、政府行政“失位”,使经济秩序混乱、创业环境不佳 2、政府行政行为“失范”,致使“民告官”案件频发 3、政府行政“失位”,使各种“黑恶势力”乘虚而长 政府职能的“缺失”,一方面造成基层社会的失控,另一个可怕的现实是导致了黑恶社会势力的滋长。 (二)、越位——即依法不该作为的乱作为 大著名学者、经济学法学双博士钱弘道指出:中国法治的最大困难和最大危险就在于公权力的滥用得不到有效控制,在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肆意侵害。践踏法治原则,滥用公权力,破坏公平竟争的秩序,瓦解权力和权利的平衡结构,这对于正在转型而显得十分脆弱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正在挣脱人治传统的法治建设来说,不啻是一种致命的灾难。这决不是耸人听闻。表现在:1、政府行政“越位”,导致的顽症是办事效率低下 2、政府行政“越位”,导致“三乱”增多 3、政府行政“越位”,使行政“权力”受到污染,在政府行政行为中,“决策失误”是典型的一种权力污染。4、政府行政“越位”,使机关趋利演变成“公司” 行政机关是办事的地方,应该是见事就上,可现实生活中,一些“机关”老给人以“公司”的感觉,由此出了不少闹剧。 失位越位缺位的原因 (一) 历史与体制的原因 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主要靠两个手段,一个是指令性计划,另一个就是审批制度。可以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长期以来,政府官员总以为他们比老百姓知道得多,错把服务对象当作管理对象。市场经济强调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公权不能侵犯私权。政府和政府官员的行为边界,既有体制上的严格界定,也受个人知识的客观制约。政府不能仅根据自身的好恶和主观判断对民间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干预。 (二)、用人制度与公职人员的素质原因 长期以来,我们的用人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考察提拔干部缺乏透明度,由少数人在少数人的圈子里划定,最后又由少数人甚至个别人说了算。真正了解其现实表现和德才情况的群众却没有多少发言权、参与权,有的虽然搞了“民意测验”、“民主测评”,也仅仅是过一下形式或供参考而已,以致出现了对一个干部,群众和领导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与评价。 (三)行政方式与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很少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公开其文件、权力内容的义务,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秘密行政”的方式与习惯,这在客观上为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失位”越权、贪赃枉法、幕后交易提供了“天然屏障”,加之舆论监督受种种限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使腐败问题日盛一日,腐败者日益猖獗。另一个容易产生腐败的行政权就是行政许可审批权。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大量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这些权力不仅涉及公民的衣食住行,也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由于每盖一章,每发一 1 照都“有利可图”,很自然,许可权成为某些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贪污受贿的重要手段。 对策 对策之一: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 ,大力加强政府立法工作 市场经济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体制,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它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在经济转轨、体制转变、社会转型、政府职能转换的重要时期,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指挥、组织产供销向规划、制定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实现政府职能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 对策之二:实行职权法定,逐步减少直至取消 “红头”文件 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过程中,必须突出强调依法行政原则中的职权法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未经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人民授予的,法律规定政府享有多大职权,政府才能行使多大职权。 对策之三:适应转变深化审改,实现政府工作全面“提速” 第一、政府行政行为方式要从行政命令式向以“顾客取向”的伙伴关系发展。第二.行政权力应从集权过渡到分权 第三.政府行政行为运作应从“公营”向“私营”发展。第四.行政管理应向信息化发展。 对策之四:规范行政行为,掐断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的联系 经济转轨过程中,行政权缺少限制和规范是产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原因,所以防治腐败应当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将任何可能滥用的权力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并辅之以公开化程序化的措施,这是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 对策之五:构建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坚决遏制行政腐败 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是医治行政“失位”与“越位”的有效克星。监督,是一套制度中所必需的组成部分,对经济组织来说,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是为了赚更多的钱,对行政组织来说,强有力的内部监督是为了防止腐败。任何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抓住行政“失位”“越位”的典型事例,适时进行曝光,对渎职者形成一种压力,通过曝光、追查、处罚等过程,促使行为者知错改过,也警醒教育他人不再重犯。为保证公共权力行使中的正当性,甚至不惜牺牲一些效率作为代价,行政内部监督虽然很费钱,但还是很必要。要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不断强化人大监督和政协、群众的监督,这都是遏制滥用行政权力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利剑”与“盾牌”。 参考文献:www.baidu.com 中国新闻网 公共行政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4f0ecee998fcc22bcd10d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