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小编希望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实体上的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5564a7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