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见习、实习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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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见习、实习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保证教学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适 我校实践教学工作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经费执行标准和使用范围(一)毕业实习经费

1. 师范类本专科生的教育实习、非师范类本专科生的毕业实习

费,每生250元,主要用于支付实习学校(单位)的指导费、实习 生的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2. 学校用于召开实习工作会议的会务费,建立和联系实习基地

有关费用,印制实习手册、实习报告的文印费及奖励先进实习单位、 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的费用等按每生50元列入预算,教 务处统一管理使用。

(二)教育见习、专业见习、写生、观摩、考察、实训等经费

1. 艺术设计、绘画等本科专业,用于写生、考察等活动的经费,

按每次每生400元标准执行。

2. 校外专业见习活动在2周以上同时有校内实训时间6周以上

相关本科专业、艺术设计、美术教育等专科专业,每次每生按200 元标准执行,用于学生见习活动的交通补贴与实习单位的指导酬劳。

3. 师范类及其他本、专科专业的教育见习、认识实习、生产实 习、

观摩、实训等活动的经费,按每次每生100元标准执行,用于学 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

(三)带队教师经费(含先行费、活动费等)按每班增加4人标 计入活动经费统筹使用,不单独报销。

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1. 上述实习、实践等活动必须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院(系)

根据需要和经费情况合理安排有关活动,教学实践活动一般就近安 排;对于没有严格按教学计划实施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校不予报 销相关费用。


2. 各院(系)在组织各类教学实践活动2周前,将详细的实施 计划

(含活动起止时间、地点、分组情况、带队老师安排、经费预算、 管理措施等)报教务处,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活动计 划一式三份,教务处、财务处、院(系)各留一份。

3. 经费实施统筹包干使用,要加强计划性,厉行节约。

4. 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两周内,完成实践活动总结或考察、

研报告,并交一份给教务处存档,未完成者不得报销经费。

5. 各类教学实践活动结束后要及时结算经费。所有票据和结算单由经手人、院(系)领导签字并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本办法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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