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科协财务管理制度 一、经费开支预批管理 建立重大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所有项目拨款、工程拨款、三公等开支拨付等,必须经过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事前预批、事后审核报销”的原则实施。 (一)预批程序 由各科室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市级以上专项批复及业务工作需求,提出开支申请,填报有关《经费开支预批表》,按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超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须提报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二)预批范围 1、项目支出。包括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的支出(含市级以上项目支出)。 2、公用支出。包括因公出差、公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车辆费用、办公用品采购、宣传及大型修缮等支出。 3、政府采购项目支出。 二、用款计划管理 严格实行用款计划审批制度。各科室根据年度预算分配及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5日前提报月度用款计划,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汇总,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凡无申报用款计划的业务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三、经费报销管理 经费报销需提供合法的原始发票,由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后,附《经费开支预批表》,方可报销。原则上每月20日集中签字报销,遇周六、周日、节假日顺延。 (一)专项支出报销。需填写《项目支出报账单-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并提供项目预算批复及实施方案、及其他需要的材料。专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提供政府采购审批材料;属于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总额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需公开招投的,提供施工合同、预决算材料、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属于联合验收的,提供项目验收报告。对于列入全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暂行办法》(青黄财字〔2015〕249号)规定实施。 (二)公用支出报销。差旅费、公务接待、会议、培训费、车辆费用、办公用品采购、宣传、大型修缮等公用支出报销,需提供消费明细及其他报销所需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实行一事一结,超标准的事项一律不予报销。 (三)政府采购支出的报销。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均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汇总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单位财务根据研究意见负责到区财政局办理采购手续,办公室组织实施购买。报销时,需提供货物发票、采购批复(中标、成交通知书)、经备案的合同原件或确认单(网上竞价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验收书等,其中印刷费业务,除在文印中心印刷外,其他地方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四)专家评审费、讲课费、劳务费、聘用临时人员等其他人员支出的报销:在编制发放表中应注明专家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和人员身份证号,并附有关文件或情况说明等信息,不得超标准发放。 四、支付方式管理 以财政直接支付、转账支票、电汇、公务卡结算方式为主,严格限制现金结算范围。 (一)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托儿费、劳务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差旅费中的公杂费及其结算起点在0.1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现金支出。 (二)公务卡结算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使用公务卡。公务卡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和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 (三)转账结算方式范围(转账支票、电汇)包括办公用品、未统发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和其他单项商品或服务0.5万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四)直接支付结算方式范围包括:列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类专款项目支出和单笔金额超过0.5万元以上的支出。 五、固定资产管理 (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单位要根据要求填制《青岛市资产管理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定期与财务对账盘点。固定资产购买、上级配发、调拨、对下移交等填写《固定资产增(减)明细表》,要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资产,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资产报废、正常损失及资产调拨等。严格执行《关于区直部门与功能区调整期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意见》(青黄财字〔2014〕141号),由各科室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经单位财务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按区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调拨规定,进行统一处置、调拨。各科室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固定资产如有短少或损失,由各科室查明原因,属于一般损失,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按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财务内审管理 加强财务内审管理,成立内审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对于重点事项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按财经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70e65215a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5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