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野下政府对临界过期食品的监管 陈昊博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年(卷),期】2014(000)011 【摘 要】临界过期食品是尚在食品保质期内但即将过期的食品。临界过期食品虽未达到变质程度,但危险性显而易见,该类食品销售后若不及时食用,很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遭受损害。实践中,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由于尚在保质期内,故食品行政监管部门并未有实质性的监管举措加以管控,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标准中仅有一个“保质期”标准,并不存在其他标准,对于临界过期食品更是没有明确规范。本文以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为切入点,分析了临界过期食品的危害性以及政府监管方面的不足,最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总页数】1页(P370-370) 【作 者】陈昊博 【作者单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怀来 075400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行政法视野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的思考2.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监管制度的完善——基于基层政府对食品原材料的监管3.从《食品安全法》看我国食品监管制度的完善——基于基层政府对食品原材料的监管4.法律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合作困境浅析——基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下的新统合监管模式5.社会学视域下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与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57496384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