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南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 第六条 南通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而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机构设置合理,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六)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每个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低于1000平方米。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每年有一定的毕业企业。 第八条 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注册在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到2年的企业; (三)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四)企业开发创新能力较强,且以自主开发为主,孵化项目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向南通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办法。 第十条 申请认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单,及其工商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当月的财务报表; (七)南通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同意(盖章)后报送南通市科技局; (二)南通市科技局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南通市科技局下发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通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经过认定的市级科技孵化器才可以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三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由所在地科技局负责将科技孵化器上报的上年度、本年度上半年运行情况核实后报南通市科技局。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市区的科技孵化器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的认定条件可以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但科技孵化器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才可以按照“通政办发[2008]142号”文件享受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5e83dcbe1e650e52ea99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