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及其它飞行的组织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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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航线试航、机场试飞及其它飞行的组织和保障



航空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为了保证飞行安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新航线的开辟、新的机场建成后的使用以及飞机维修后必需进行试航和试飞。由于航线试飞涉及面广,飞行复杂,航线条件多变,新机场建成后飞行人员对附近地形生疏,在开航前组织试航和试飞是航行保证工作中的重要一环,也是飞行签派工作在组织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工作。

一、有关名词的含义

1.国际航线:是指我国境内一点或多点与外国一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2.地区航线:我国内地一点或多点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线。

3.国内干线:是指我国境内连接或跨越三个(含)以上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4.国内支线:是指连接省、市、自治区内的两点或多点以及相邻省、市、自治区两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5.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是指该机型过去未曾在这个机场起降过,而其进近速度或重量大于目前这个机场起降的机型。

6.迁建、改、扩建机场:指机场飞行区设施和通信导航设施,设备的规模,标准及运行能力发生变化的机场。

二、航线试航,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审批程序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三、新辟机场和航线考察程序 1.制定考察计划

公司在开辟新航线前,需检查该航线使用的航路等级和机场是否列入了局方批准的公司《运行规范》。否则,公司有关管理部负责制定考察计划,组织公司运行控制部门、飞行部门和机务工程部门等对机场进行考察。国际新辟航线机场的运行考察应在预计开航前5个月完成,国内新辟航线机场的运行考察应在预计开航前3个月完成。

2.考察内容

机场考察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降、备降机场的飞行特点、进离港程序、复飞方法、等待程序、限制噪音程序和宵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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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降、备降机场航行管制、气象保障、航行通告保障和通讯导航设备等情况; 3)跑道、滑行道、停机位、灯光设备和净空条件; 4)地面保障的组织实施的机构、设备能力;

5)机务、飞行签派和载重平衡的放行资格与能力; 6)应急处置和消防设备的能力;

7)军用或军民合用机场空军的特殊要求;

8)沿途各国(或各管制区、情报区)有关航行方面的特殊规定; 9)其他特殊规定和要求。 3. 考察报告

根据对机场和航路运行进行分析,并在考察完成10(国内5天)内完成,考察报告包括: 1)考察项目的详细说明;

2)主降、备降机场起飞和着陆分析报告;

3)新辟公司航线、备降航线的航路性能限制分析报告;

4)公司航线的特性的分析,如延伸跨水、ETOPS或极地航线。 四、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预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飞和机场的试飞应于预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需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五、航线试航的准备和实施 1.试航的任务

了解航线上的地形和地标情况;

制定使用机型在航线上各起降站的飞行重量限制; 了解航线和机场的飞行方法,飞行程序和飞行规则; 测定航线和机场通信导航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

验证各起降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导航灯光、净空情况; 检验机场地面各保障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国际航线试航除了解上述情况外,还应了解边防、海关、联检部门等工作时间及其他有关的特殊规定等。

2.试航的准备

试航小组应充分研究有关航线的资料,进行认真准备,拟定试航计划,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上报民航局审批;国内支线上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3.试航的飞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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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机型、机号;

飞行航线,包括:起飞站、终点站、转弯点、位置报告点、中途经停站、备降机场; 试航小组成员(姓名、职务)、空勤组名单及其机长天气标准; 试航日期和飞行时刻; 航线飞行高度; 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通信、导航、气象、油料保障的要求,以及备降机场的选择; 各种特殊情况的予案。 4.试航的实施

试航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任务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记录各种试航数据。

5.试航的总结报告

试航的总结报告由组织试航的单位写出试航总结报告。报批准试航的单位审批。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于试航结束后五天写出试航总结报告;国内支线在试航结束后三天写出试航总结报告。试航总结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试航情况;

完成试航任务的情况; 存在的问题; 建议及其他。

六、机场试飞的准备和实施 1.机场试飞的任务

了解机场地形地貌和机场净空情况; 了解该机场的飞行方法和进、离场程序; 了解该机场的滑行路线和停机位置;

了解该机场的各种地面保障设施的运行情况; 制定该机型在本场的起飞重量限制;

测定该机场通信、导航设备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以及夜航灯光设备的情况; 国外机场还应了解地面滑行时的指挥信号。 2.机场试飞的准备

试飞小组应充分研究试飞机场的资料,认真进行准备,拟定试飞计划。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批。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3.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

研究机场道面承载力及道面粗糙度是否符合新机型的起降要求;

根据机场标高、气温和飞行重量、计算飞机的起飞滑跑距离、起飞距离、加速停止距离等;

拟定、熟悉试飞机场试飞时的最低天气标准,侧风限制;

拟定试飞机场的试飞计划,包括:机型机号、机长姓名、试飞日期和飞行时刻、试飞项目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置备案;

将新机型的几何数据、性能数据资料,通知有关区域管制部门、试飞机场和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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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试飞机场的管制部门要拟定试飞的指挥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指挥方案; 选择适合试飞机型起降的备降机场。 4.新建机场的试飞

新建机场的试飞,除进行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外还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对机场场道、航行、通讯、导航、气象、消防、救护等各项保障飞行的设施工程及地面配套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并清除飞行区障碍物;

编写机场使用细则、制订了进离场飞行程序、最低天气标准及有关飞行规定; 制定紧急救援方案; 制定机场交通规则; 5.扩建机场的试飞

扩建机场的试飞,除完成机场起降新机型试飞要求准备的有关内容外,还要做好下列工作:

修改机场使用细则、进离场飞行程序、紧急救援方案、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地面校检机场的通讯、导航设备并清除飞行区障碍物; 6.机场试飞的实施

试飞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飞计划和试飞内容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负责记录各种数据。

7.机场试飞的总结报告

试飞工作结束后,由组织试飞的单位写出试飞总结报告,报批准试飞的单位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试飞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试飞概况;

完成试飞任务情况; 存在的问题; 建议和其他。

七、试航、试飞载客的规定

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不准载运与试航(飞)的无关人员。航线试航回程可载运旅客。但必须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售票和乘机手续。

八、其它飞行的组织与保障

其它飞行包括:训练飞行、试验飞行和调机飞行,运行控制中心负责向当地空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1.训练飞行

飞行部门根据批准的飞行员训练计划,向所属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提出训练飞行申请,由所属公司运行控制中心协商机务和运力部门后,向当地空管部门提出申请。

训练飞行的申请内容包括:执行日期、飞行时段、使用机型、机长/教员姓名和机组成员、训练航线、使用机场、飞行高度、飞行区域、训练科目和训练起降架次。当地空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训练飞行应选择熟悉的航线或机场,其设施应满足适航的要求;每次训练飞行必须有一名局方认可的具有飞行教员资格的驾驶员担任机长,同时应有一名局方的监察员或指定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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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代表(检查员);机场或航路上的天气条件必须高于训练科目要求的最低天气标准;训练飞行不允许载运旅客;根据训练飞行的时间和科目由机长/飞行教员确定起飞油量;根据科目的需要飞行部门负责派出飞行指挥员到空管部门协助指挥训练飞行。

训练飞行的值勤机组成员(现行有效的本机型执照)数量应不少于该飞机使用手册中规定的最少数量。

2. 试验飞行

机务工程部门根据飞机维修计划和排故情况,协商飞行部门后提出试飞计划(附带试飞大纲、维修过程简要),向飞机所属的运行控制中心提出。

试验飞行的申请内容包括:试飞执行日期、机型、机号、试飞机长和机组成员、飞行高度、飞行区域、试飞科目和试飞要求,申请计划还附带试飞大纲、维修过程简要。当地空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需要飞机试飞的情况有:

1)双发飞机,更换一台新发动机或安装上一台做过重大改装、重要修理但未经使用的发动机,同时另一台发动机属重新安装;

2)装有四台发动机的飞机,在其同一侧机翼上更换两台新发动机或同时装上两台做过重大改装、重要修理的发动机或在整架飞机上同时重新安装三台或四台发动机;

3)机载设备经过调节、排故、更换或改装后,只能在飞行中检验其工作性能的; 4)飞机油封超过三个月。下列情况,飞机需要试飞: 大修及重大检修工作后的试飞:

1)试飞方案由维修基地制定,机务工程部工程部门批准;

2)机务工程部工程部门应至少提前两周通知飞行总队安排试飞机组;

3)试飞机组资格由机组派遣单位负责,试飞人员保险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4)试飞方案应由机务工程部工程部门至少提前2周交飞行队,工程部门还应根据飞行机组的要求组织对试飞方案的研讨会;

5)维修基地应提前三天填写《试飞申请单》,以书面形式向机务工程部提出申请; 6机务工程部工程部门负责对该申请审查批准,经批准的《试飞申请单》发给公司运行控制中心;

7)运行控制中心向当地空管部门提交试飞申请,协调有关航务工作; 8维修基地负责根据机组要求和具体情况,按商定的时间在试飞前向机组介绍维修工作的概况。

排故试飞

1试飞申请及试飞方案由维修基地提出。机务工程部质保部门、工程部门对其审查批准;

2运行控制中心根据《试飞申请单》向当地空管部门提交试飞申请,协调有关航务工作;

3维修基地负责向机组介绍排故情况及试飞方案。此工作可在飞行前进行。如需提前进行,则维修基地应与机组商定具体时间。

外站试飞

1飞机因机务原因需在外站试飞时,在机务工程部质保经理、工程经理批准后,经机务工程部总经理同意后报公司值班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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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飞方案由机务工程部工程部门制定;

3)公司运行副总裁/总飞行师签署机长试飞授权书。公司驻航站工作人员协助机组向当地航管部门提出试飞申请。

试飞原则

1)新交付的飞机或大修后的试飞机组,必须持有公司试飞员合格证的驾驶员组成; 2新飞机和大修后的飞机试飞前准备,首先机组听取厂家或维修单位对飞机情况的介绍;机组在地面对飞机系统、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根据试飞大纲准备和制订试飞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试飞结论由机长签署;

3排故的试飞前准备,维修单位向机组介绍排故情况;机组在地面对飞机排故后的系统或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制定试飞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试飞结论由试飞机长签署;

4试验飞行通常安排在昼间进行。试飞天气标准应等于或高于公司规定的目视气象条件;

5)发动机停车测试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试飞高度低于10000英尺实施人工关车;

6)在任何试飞飞行中,只可载运试飞机组及与试飞有关的人员。 3.调机飞行 一般调机

飞行是为了完成某项任务或进行运力调配而进行的运力调动飞行,与不定期航班相关调机申请,按照不定期航班申请程序执行;临时的调机由飞机所属公司运行控制中心负责申请。

定检维修、新购飞机和特殊情况的调机飞行,机务工程部向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提出飞行申请,国外飞行提前30(国内飞行15),并通知飞行部门进行机组派遣工作。公司运行控制中心负责调机飞行申请工作。

新购飞机调机

由机务工程部负责组织包括国际处、客舱服务部、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等部门组成接机小组完成调机任务。机务工程部负责办理有关的报批手续。其它调机工作,由运行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和协调及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

调机飞行包括下列情况:

1)飞机飞向目的地进行计划性修理或改装及相应工作完成后的回调飞行; 2)飞机在基地以外航站不载客、货飞行至理想的修理站的飞行; 3)销售旧机无“三证”时的特许飞行; 4)执行特殊任务时的空机飞行; 5)撤离危险地区的飞行; 6新购飞机从制造厂持适航当局颁发的临时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台执照飞往公司基地的飞行。

故障调机飞行必须遵守

1执行调机飞行必须由机务工程部门确认可行性,公司总值班经理作出决定后,由公司运行副总裁/总飞行师签署调机授权书。

2)调机飞行的机长和飞行签派员根据飞机性能限制,参考MEL/CDL限制条件,安排调机计划和签派放行。对损坏或故障飞机调机飞行要尽可能安排该次飞行所需最少人数空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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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机长在起飞前应与副驾驶和机械师仔细研究所要检查项目、性能和程序。除了为飞行安全和飞机性能限制允许的非商务业载外,不得装载旅客和货物。

3)如属机务故障调机,机务代表应监督或协助委托维修单位严格按照《外站故障/伤处理单》的规定要求进行准备。

4)机务代表或委托维修单位应负责向调机机组介绍飞机故障及需机组了解的其它况。机组在调机前做必要的飞行准备。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调机必须依据维护手册有关章节的规定对故障发动机进行机务准备;飞行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如果因一台发动机不工作而调机,飞机必须是三发以上的机型。 2)调机所起降的机场及航线必须符合飞机性能的要求。 3)除基本的机组配备外,不得载运客、货。

4)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沿航线不应有积冰天气;起飞、落地时侧风分量应小于或等于5/秒;起飞和着陆应在干跑道条件下进行。

5航路备降场:在制定调机飞行计划时,应选择若干个紧急备降场以保证航路飞行中任意一点备降距离在一小时飞行时间以内。

6根据公司《工程手册》规定进行飞行前检查,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维护记录中并签字,机长应予以核实。

7调机机长具备教员资格已完成一发失效飞行训练并合格,调机飞行机组必须完成调机训练的要求,必须符合近期飞行经历要求,飞行机组为飞行所需最少人员。

8)调机飞行时可以安排维修技术人员随机。

9)调机飞行通过特殊运行区域,必须遵守所飞行区域的运行规则和指定的运行程序。 4.验证飞行

验证飞行通常包括验证测验与生效测验。验证测验要求申请人演示其操作和维修运营人机队中新到航空器的能力,或申请人实施诸如国内、国际运行等特殊类别运行的能力;生效测验申请人在局方授予其遵照规章要求在计划的航路或区域上空运行的权利之前,演示其实施这些运行的能力。虽然验证和生效测验满足了不同的要求,如适当,可同时实施两种验证。

可接受的验证方法 对于复杂的运行,应遵守局方公布的有关咨询文件。然而, 假如申请人能演示下述方面,申请人可采用任何合理的方法:

1)验证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验证结果证实申请人的表现是可接受的。

注:当申请人不用实施飞行就能证明其胜任并符合有关规章时,可不要求实际飞行。 验证和生效测验的过程

第一阶段:向局方申请实施验证或生效测验的运行。 第二阶段:向局方呈送测验计划以便于其评估。

第三阶段:局方审查测验计划,并协调公司在第四阶段期间将实施的演示科目。 第四阶段:测验过程的主要阶段。对于验证飞行,申请人将实施验证计划的航路飞行部分。至于生效测验,申请人将实施特定的运行,以收集生效或观察所需的论据。

第五阶段:局方批准并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或发出拒绝批准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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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测验的要求 1)总则

根据 121 部的航空器操作、签派放行和飞行定位要求,实施相应的验证测验,来证明公司安全运行的能力。验证测验实施的方式应与取得批准后的实际运行的方式相同。可以归于验证测验要求的有以下的飞行类别:

A. 典型的航路飞行

B. 临时航空器许可证飞行 C. 训练飞行 D. 调机飞行

2)要求验证测验的情况有

A. 公司提出按121部实施运行的合格审定过程期间 B. 公司使用新机型的合格审定

C. 公司提出使用在设计上已做了实质性改动的现有机型时

D. 当公司申请《运行规范》目前尚未批准的运行级别时(例如,运营人可请求由国内旅客运行转换为国际旅客运行)。

生效测验的要求 1)总则

要求显示安全实施特定的航线运行和遵照规章要求运行的能力。用以证实申请人能力的最常用方法是观察申请人实施飞行运行,考虑到实施运行可能使用的适当设施和合适人员,处于安全考虑而不必要飞行时,可不要求申请人实施实际的飞行。当不必要时,应避免实际飞行。

2)要求生效测验或飞行的情况 A. 中国空域以外的运行 B. II类导航授权 C. 特别性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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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8899fe8d6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