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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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科、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相关人员(见医院下发文件)。各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士长负责制;手术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科主任负责。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制订各岗位人员职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权限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实施方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药品采购员依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准备材料填写医疗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并依据临床用量和库存量合理提出年度购用申请表,由药学部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医疗机构法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印鉴,加盖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公章。上报淄博市卫生局备案审批本单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和计划员依据临床用量及各药房库存制订后交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采购员填写《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报院办公室加盖医院公章后方可进行采购、


()药品采购员应在淄博市卫生局划定的负责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药品采购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申请表》交由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定的专人购买。

()货到后药品采购员和药品保管员须马上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入库登记本,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公章后向定点批发企业查询、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库药房应保持合理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采取银行转账结算。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 ()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并设有防盗设施、

()药库有专库或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调剂室有专用保险;手术室、各病区应设有专用保险柜并有防盗设施、

()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加锁。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依照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库存数量由药剂科依照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周用量、保险柜必须每天结算、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由各药房依照本药房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两天用量。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格式按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格式: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椭圆形标记。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


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关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认真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各药房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一)各病区依照需要能够配备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学部备案,且每个品种不超过5支;手术室依照需要能够与药剂科协商备用数量。按“科室、病区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则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其他单位紧急借用,应由借用单位及时备案。

(十三)若遇紧急情况,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能够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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