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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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保证矿山生产和职工生活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有关供用电方面的制度、规定、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电力使用者(包括转供用户).

第三条 设备材料科是我矿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矿的用电管理、电力计量和电气设备的变更、检修、调试、试验. 第二章 供用电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条 供电企业与我单位、我单位与转供用户之间,其供电设施和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双方分管的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和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第五条 一次主变增容或改装,须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市供电企业批准;二次配电增容,须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不得擅自增容。 第六条 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一次主变改变合同约定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局供用电管理部门请示,并到市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未经主管矿长、矿长批准,各施工单位和基层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电。 第八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配齐电能表,并定期校验,按时抄表.建立准确的原始记录和电力消耗台帐。 第九条 在配电所和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条 每年要校核一次10kV配电所的继电保护方案和整定值,并报请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他电器、电控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每年由设备材料科组织统一校核审定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用电统计体系,定期开展用电分析。设备材料科负责全矿的电力计量统计工作.每月三日前报送上月能源报表。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电价制度,严格遵守电价管理权限,不得擅自制订和变更电价。 第十三条 完善矿山供配电系统图,系统变化时要及时标注,发生较大变化时要重新绘制。便于系统优化配置、系统运行状态分析及事故分析处理。 第三章 矿山电力调度管 第十四条 矿山电力调度管理要保证供配电系统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 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尤其确保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 2. 矿山供配电系统在最经济运行方式下运行; 3 系统内各处供电的质量符合规程标准; 4 合理利用电能,充分发挥系统内设备、设施能力,在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时,会同生产部门做好限电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编制限电序位方案,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负荷变动情况及矿山电网内部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防雷设备的安全情况,编制矿山电网结线的正常运行方式,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企业供电频率为50赫兹,允许偏差为±02赫兹。供电企业供到受电端的电压允许偏差: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电压的±7%。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述范围时,应及时与上级变电站联系,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第十七条 接到市电力调度下达的停、限电指令后,矿电力调度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安全、调度人员传达指令,合理分配并及时下达各单位停、限电指标。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停、限电通知,按限电时间和指标要求认真安排落实,保证矿山生产平稳运行。 第十八条 在满足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应合理安排用电负荷,尽量避峰填谷,节约电费支出。

第四章 设备检修及电气调试 第十九条 对供、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要实行计划检修.检修计划要纳入矿山设备检修计划之中,并按职责分工编制。大修计划由各基层单位编制,设备材料科统一汇总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矿山供配电系统的供、用电设备检修,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安排,减少停电(倒电)次数,使供、配、用电设备的检修相互配合,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同一联接回路的设备检修应统一配合,同步进行.线路断路器、隔离开关应与线路检修配合;变压器与操作它的断路器、隔离开关配合;送电柜与其输电线路的检修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供、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检修计划执行,防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而变更计划,影响矿山电网的安全运行。10kV及以下线路和其他电气设备大修竣工,由设材科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车间负责本单位电气试验计划编制,设备材料科汇总后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批准,由局供用电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试验时间及下达试验任务,并书面通知承担设备调试任务的单位和各单位供用电管理部门。承担设备调试任务的单位和各单位试验组要严格按照局统一安排的试验时间及各自的业务范围分别进行调试。调试后的结果不得擅自更动,试结果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长期(超过三个月以上)停止运行和移装后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投入运行的设备其运行电压等于或低于原设备电压等级时,可按运行电压等级进行绝缘试验。高压电缆停运一周以后,再次投入运行前要进行摇测,符合规程要求方可投运. 第二十五条 10kV电压等级及200kVA以上低压电动机都必须单独建立设备档案,每次试验结果都必须放入档案中。 第五章 安全用电 第二十六条 按照供电系统各类事故预想,编制相应反事故预案,经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装、承修和试验电气设备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方能工作。在电气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经过市电工专业技能培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对无证作业而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企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应经常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电气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伤亡及因用户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迅速处理事故,保证对一类负荷的连续供电,尽快恢复全部供电,同时立即向局供用电管理部门汇报,并按规定在七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报局供用电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 第六章 节约用电 第三十一条 结合生产任务、作业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分级按时编制和上报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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