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 级 项 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 例 %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的(注5) 90%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0%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70%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十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十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十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60% 二十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十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十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十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的 50% 三十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三十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的 40% 三十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第八级 三十五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0% 三十六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三十七 一足拇指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三十八 一足拇指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第九级 三十九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0% 四 十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四十一 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四十二 一足拇指末节缺失,另一足非拇指一趾缺失 第十级 四十三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 四十四 一足除拇指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表 伤残等级 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重庆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过万元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2011年07月26日 01时01分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重庆7月25日消息(记者吴新伟)重庆市统计局今天发布消息称,今年上半年,该市城乡居民收入稳定提高。其中,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83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为3491.23元,均高出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该市统计局总经济师黄可在解读当前经济形势时,认为重庆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质量良好,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效益好,与快增态势相匹配。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83元,同比增长14.3%,增速同比加快3.4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1个百分点。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7.8%,经营净收入增长41.3%,财产性收入增长29.1%,转移性收入增长21.3%。 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为3491.23元,同比增长24.1%,增速同比加快9.0个百分点,高出同期全国平均水平3.7个百分点。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26.6%,家庭经营现金收入增长18.7%,转移性收入增长28.0%,财产性收入增长54.2%。 【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http://www.cq.gov.cn/today/news/334781.htm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010年重庆CPI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 提要: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公布2010年重庆物价指数和2010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去年我市CPI同比上涨了3.2%,略低于全国水平,其中,食品价格同比上涨6.5%,涨幅居八大类商品和服务价格之首;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2元,同比增长11.3%,比2009年涨了1780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6aecc1ad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