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2021) 一、出台背景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2月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上文件对新时代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政策依据和基本遵循。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发展,突出重点规范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属地管理。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十堰城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十办文(2020)20号)精神,城区各民办学校各学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政府管理。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民办学校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各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2.规范重点。一是加强民办教育党建工作。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坚持应建尽建,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和党员队伍建设。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二是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计划、范围、时间、办法,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禁止提前招生,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各民办中小学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三是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工作。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学费(含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原则告知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后执行。民办学校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时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四是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推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五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明确了师资要求、培训内容等要求。 3.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平台,强化过程监管和重点监管。各地要积极探索民办教育机构负面清单制度,指导民办教育规范发展。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和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十堰市教育局 2021年4月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c6e78cd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