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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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7]3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1 【实施日期】2017.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1



关于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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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适用本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

(二)坚持科学决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确保决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三)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建议和措施;

2.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3.编制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4.编制或者调整财政预算;

5.制定或者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措施;

6.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7.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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