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语文中的表现手法、表达方式、修辞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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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方式有五种:

(1)叙述。叙述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作者对人物的经历和事件的发展变化过程以及场景、空间的转换所作的叙说和交代。

(2)描写。描写是把描写对象的状貌、情态描绘出来,再现给读者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记叙文,特别是文学创作中的主要表达方式之一。在一般的抒情、议论、说明文中,有时也把它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描写的手法运用得好,能逼真传神、生动形象,使读者如见其人、如闻其声、如临其境,从中受到强烈的艺术感染。

(3)抒情。抒情就是抒发和表现作者的感情。它是抒情文体中的主要表达方式,在一般的文学作品和记叙文中,也常常把它作为重要的辅助表达手段。

(4)议论。议论就是作者对某个议论对象发表见解,以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它的作用在于使文章鲜明、深刻,具有较强的哲理性和理论深度。在议论文中,它是主要表达方式;在一般记叙文、说明文或文学作品中,也常被当作辅助表达手段。

(5)说明。说明是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把事物的形状、性质、特征、成因、关系、功用等解说清楚的表达方式。这种被解说的对象,有的是实体的事物,如山川、江河、花草、树木、建筑、器物等;有的是抽象的道理,如思想、意识、修养、观点、概念、原理、技术等

表现手法主要分为三大类:抒情手法、描写手法、修辞手法。

抒情手法分为:直接抒情和间接抒情,间接抒情包括借景抒情、托物言志和托物寓理

描写手法分为:描是描绘,写是摹写。描写就是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把人物或景物的状态具体地描绘出来。这是一般记叙文和文学写作常用的表达方法。它分为细描与白描、静态描写与动态描写、正面描写与侧面描写、虚写与实写、人物描写、环境描写、物体描写、细节描写、渲染与烘托、欲扬先抑、联想和想象等。 修辞手法:略

说明方法有:1)举例子。2)分类别。3)列数据。4)作比较。5)画图表。6)下定义。 7)作诠释。8)打比方。9)摹状貌。10)引资料。

论证方法有:举例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

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

对比论证:拿正反西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 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此外,在驳论中,往往还采用“以尔之矛,攻尔之盾”的批驳 方法和“归谬法”。在多数议论文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 归纳论证,也叫“事实论证”。它是用列举具体事例来论证一般结论的方法。 演绎论证,也叫“理论论证”它是根据一般原理或结论来论证个别事例的方法。即用普遍性的论据来证明特殊性的论点。

类比论证,是从已知的事物中推出同类事例子方法,即从特殊到特殊的论证方法。

因果论证,它通过分析事理,揭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证明论点。 因果论证可以用因证果,或以果证因,还可以因果互证。


类比证论是一种通过已知事物(或事例)与跟它有某些相同特点的事物(或事例)进行比较类推从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其中,“相同特点”是这种论证方法能够成立的前提,没有它,就无法进行类推;“比较类推”是这种论证方法的根本标志,没有这个推理过程,就达不到证明论点的目的;“已知事物”是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是为所要论述的主体事物服务的客体事物,没有这个条件,不能使类推的道理明显化,不易为读者接受,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这种论证方法通过客体事物与主体事物相同特点的比较,把客体事物的性质类推到主体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体事物具有客体事物同样的性质,从而达到证明论点的目的。《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作者把邹忌受到不切实际的赞美即受蒙蔽的这一性质类推到了齐王的身上,生动地证明了“王之蔽甚矣”这一论点。由此可见,客体事物在论证中起着印证主体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质,进而证明论点的作用。所以,实质上是一些特殊的论据。

类比论证法在表现形式上,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主、客体事例的数量看,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例只能是一个,而客体事例则不受限制,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察今》里就有“荆人涉雍”“刻舟求剑”“投婴于江”这三个客体事例,每一个客体事例后面都有一段比较类推的文字,起着反复论证反复强调的作用,从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变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谬。客体事例的来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实事例,也可以是假设的事例;可以是一个包含科学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变为枳,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察今》中的三个事例;还可以是成语典故,《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的滥竽充数。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主体事物与客体事物之间的相同特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许多个。如《察今》,主体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与它的三个客体事例之间,就只有“主观的做法不适应客观的变化”这一个相同的特点;而《邹忌讽齐王纳谏》中,主体事物齐王与客体事物邹忌之间,在宫妇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内对齐王的态度及妻、妾、客对邹忌的态度上,均表现为“私”“畏”“有求”这三个方面的相同特点。相同的特点越多,主体事物就越具有客体事物的性质,越能暴露主体事物的本质。类比论证法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着不同的情况,有的通篇都用这一种论证方法,类比到底,如《邹忌讽齐王纳谏》;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运用这种论证方法,并把它与其他论证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如《公谏》就是把类比论证与演绎推理结合起来运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类比和比喻有相近之处:类比的主体事物和客体事物之间有相似点,比喻的本体事物和喻体事物之间也有相似点;类比能形象生动地证明论点,而议论文中的比喻也有使抽象事物具体化,深奥的道理通俗化的作用。正由于有这些相近之处。以致有些同志把某些密集的比喻修辞或某些类型的类比论证说成是“比喻论证”,但类比和比喻毕竟是不同的,它们有许多根本的区别。

一、比喻的本体和喻体之间就其比拟的相似点来说,只有一个,不存在一个以上比拟的相似点的实例;类比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比较类推的相似点,则不限于一个。比喻中如果有几个喻体,那么这些喻体只分别与本体有比拟的相似点,没有共同的比拟的相似点。如“四人帮的头面人物江青,她本是一个白骨精。穿黑裙,戴黑纱,活象一只老乌鸦。”这里江青与白骨精的相似点是“变化多端为害人民的鬼蜮”江青与乌鸦的相似点是“黑得令人讨厌的形象”这个比喻中的两个喻体“白骨精”“乌鸦”与本体“江青”没有共同的比拟的相似点。而类比中的所有客体与主体都有共同的类比的相似点。 二、“譬喻和被譬喻的两个事物又必须在其整体上极其不同”(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而类比中的主体和客体的两个事物在整体上可以是相同的,如《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邹忌与齐王,两者都是齐国的统治阶级中的人物。

三、比喻只能依据本体和喻体的相似点进行比拟,而类比在依据主体和客体的相似点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还可以依据相异点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主体事物的某些性质有甚于客体事


物相应的某些性质的结论。如《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中把南郭先生与革命队伍中某些人的相似点进行了比较之后,又把两者的相异点“造成的危害不同”进行比较:“如果说,南郭先生的装腔作势,只是骗了一个齐宣王的话,那么,在革命队伍里装腔作势,那就是骗党,骗群众”性质更为严重。从而教育广大的革命同志千万不能装腔作势。既有相似点的比较,有相异点的比较,这就是《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应该属于运用了类比,而不能属于运用比喻的文章的理由所在。

四、比喻和类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都含有一个“比”字,但含义不同。比喻中的“比”是“比拟”的意思,“思想的对象同另外的事物有了类似点,文章上就用那另外的事物来比拟这思想的对象的,名叫譬喻。(陈望道《修辞学发凡》)而类比中的“比”是“比较”的意思,所谓“类比”,就是“比较类推”。比较类推的过程,就是证明论点的过程,所以,它作为论证方法能够成立。任何论证方法都必须包含有推理、证明的过程,而“比喻”本身不包含比较类推或其他方式的证明论点的过程,所以,经只能是一种修辞格,而不能成为论证方法。

类比论证在论证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具体的事物,所以它具有其他论证方法所不具备的形象、生动的特点,容易使读者在形象的感受中明白道理,接受作者所论证的观点。这种论证方法,在现实生活中用途广泛,收效显著。用它来揭露敌人,易于剥去敌人的伪装,使其原形毕露;用它来劝谏,则能使被劝者从谏如流;用它来辩论,则使论敌陷入无言以对的尴尬境地。这种论证方法,还往往被科学家们用来论证科学假说。尽管有些假说至今还未得到验证,但人们常常并不怀疑这些假说的若干合理的成分,因为它不仅论证合理,而且开阔了人们的知识视野,大大激发了人们探讨、研究问题的兴趣

对比和衬托

对比,是两个事物相互比较而得出的结果,重在比较,从而让读者心目中有一个明显的差别 衬托,则是一个事物衬托另一个事物,有正衬,反衬之说,有时候内含比较,但重在突出一方面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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