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虎鎣”拍卖引发的思考 作者:季涛 来源:《中国艺术》2018年第05期 1860年,英国海军上校哈利·刘易斯·埃文斯洗劫圆明园时,将西周青铜器青铜盛水器“虎鎣(yīng)”带到了欧洲。对今年4月11日在英国举行的“虎鎣”拍卖,中国国家文物局在拍前通过官方微博做了一次特别回应:“国家文物局一贯反对并谴责买卖非法流失文物的行为,希望有关机构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精神,尊重文物原属国人民的感情,不买卖非法流失的文物,不以此类文物为名进行商业炒作。” 按照以往惯例,国家文物局的回应一般是“将继续依照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规定,通过一切必要途径追索历史上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这里提到的国际公约主要指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1995年6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颁布的《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后者确立了被盗文物返还的三个原则:非法挖掘的文物也视为被盗,被盗文物的持有者应该归还被盗文物,被盗文物的善意取得人在归还文物时,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表明,根据这两个公约追索圆明园被抢文物的难度是很大的。1970年的公约不适用于公约生效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境的文物,而1995年的公约规定文物追索要求“在任何情况下,自被盗时起50年以内提出”。也就是说, 1860年在圆明园被抢走的东西必须在1910年前提出追索,从此以后的文物追索就不受公约保护了。此外,这两个公约必须在签约国之间才有效力,不能依据公约向未加入公约的国家提出返还文物的要求。中国是这两个公约的签约国,但英国没有签署,其对外公布的理由是:该公约和英国国内现有法律有冲突之处,如果加入了会对现在的英国文物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可见法律追索圆明园流失文物的困难之大。 中国流失文物上拍的事件屡见不鲜,仅在英国,这样的事在5年前也发生过一次。邦瀚斯拍卖行曾定于2012年11月8日拍賣圆明园流失的玉雕“清嘉庆白玉镂雕凤纹长宜子孙牌”和“清乾隆青玉雕仿古兽面纹提梁卣”,两件文物是英军第67兵团上尉军官阿瑟·朱尔斯·罗伯森于1860年从圆明园带出。在国家文物局表示反对意见后,该拍卖行公开表示,不希望进一步激化中国人民对此事的愤怒,因此决定收回这两件拍品,不再参与拍卖。 仅靠一纸声明和舆论约束,难以抵挡来势汹汹的金钱诱惑。在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发生的非法流失文物买卖中,国内有识之士的参与将成为重要力量。此前,便有企业家购买圆明园流失的兽首,而后捐给博物馆的举动。购藏后捐给博物馆,这不仅是藏品最好的归宿,也是藏家最安全的举动。毕竟,这些文物带回境内被查的风险很大,未来内地允许再次卖出的可能性也不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e927be887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