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商品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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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商品车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汽车4S店商品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汽车4S店所有商品车。 3.具体规定

3.1销售人员实现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后,客户选车时,销售人员必须填写“客户选车申请单”,车辆管理员凭“客户选车申请单”开具“商品车放行单”并由销售人员签字后给予领取钥匙。销售人员将新车调到汽车4S店,经客户确认无误后,销售人员必须在当天内将“己售单”放置于车前挡风玻璃内侧,违反者扣1分。

3.2等待上牌的已售车停放在展厅前靠玻璃幕墙的车位,以及等待客户提车的已上牌车集中停放在指定区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放商品车,违反者扣1分。

3.3销售人员必须在当天内将客户未选中的商品车情况通知车辆管理员,经车辆管理员确认无误签字后,并协助将商品车停放回新车库。

3.4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后填写挑车申请单,由后勤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分派,销售经理签字确认后到车管员处领取钥匙到新车库存区挑车,原则上只允许给予挑选两台,特殊情况下要申报销售经理后再适度给予安排,如销售人员不按流程操作,除承担相应损失外,


并扣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3.5销售人员对售后需要上牌的车辆必须要求客户缴付80%的车款方可上牌,特殊情况需请示销售经理,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上牌,否责所产生的后果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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