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档案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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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档案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锡交所”会员档案管理,充分利用和保护会员档案,根据《无锡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会员档案是指按锡交所规定会员入会时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以及在交易与提供服务过程中有关会员的信息与资料等。

第三条 锡交所按照会员独立的原则建立业务档案,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条 有关会员的档案包括:

(一)会员申请入会时相关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二)会员信息发生变更、会员资格发生变更、中止、终止和席位转让等;

(三)会员投诉、纠纷及其处理等相关材料; (四)会员荣获的奖励及受到的处罚等; (五)会员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六)其它

第五条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锡交所呈送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变更章程;


(三)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管理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处罚; (六)其他需向锡交所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会员服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登记、整理会员档案。 第七条 档案人员要及时准确的对会员资料进行登记,并且每年度要对会员档案进行梳理、核实。

第八条 所有资料必须如实归档,不得修改或遗漏。

第九条 档案人员对材料进行编号排序,制定目录装订成册,明归档时间,以便于今后查阅。

第十条 设立专用库房或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防止档案的损坏,维护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知情人员对档案中涉及会员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查阅档案需经锡交所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范围和要求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需出示相关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档案只能在档案室或本单位内查阅,原件不得外借使用。

第十四条 查阅档案,严禁在原始资料上涂改,不得随意拆卸、调换、污损,更不得撕毁。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锡交所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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