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财社[2006]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6〕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委发〔2005〕28号)精神,现就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职业培训费补贴的职业培训。 1 / 2 二、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组织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时,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实施,其经费来源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费中列支。 三、职业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认定合格人数后,根据不同专业(工种),按每培训1人,给予300元到500元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划分为300元,400元、500元三个标准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超出附表所列专业范围的参照执行)。 为鼓励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提高培训就业率,凡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由职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就业、帮助实现灵活就业(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就业及其它形式的就业)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职业培训补贴费在原补贴标准上增加200元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在申请经费补贴时,单位招用的附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灵活就业的附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柞机构出具《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复印件,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21dc888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