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财务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摘要:新时期,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不很相符。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关键词:构建财务税;分流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 (1)增值税会计模式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即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是为了满足征税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增值税也不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作为费用项目列示。 (2)目前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基本理论的冲突。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 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背离。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它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虽然2006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引入了重置成本的概念,但历史成本原则一直是会计计量的基石。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买价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增值税会计核算违背了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二、“财税分流”增值税会计模式的构建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设计思路 ①财务会计应当按照会计的原则与要求进行日常会计处理,对有关增值税的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②增值税会计应以税法为依据,准确、及时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地予以征缴。在财税分流模式下,财务会计提供通用的会计信息,满足各有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专门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这决定了增值税纳税调整存在的必然性,也决定了增值税会计必须采用特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2)重塑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原则 ①正确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关系。尽管会计与税收在经济生活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但两者的目的和计量原则是不同的。税收的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依税收法规执行;会计的目的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客观、公允的财务信息,依一般会计原则计量。因此增值税会计核算应依会计原则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和交纳则依税法进行,两者应有所分离,但分离的程度要以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差异程度和协调成本而定,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 ②要能揭示增值税的经济属性和会计内涵。增值税与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一样,是产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会计核算宜采用“两笔业务法”(先确认收入,再确认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③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和税务会计学理论的新发展。由于西方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有关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一般分散在不同的具体准则中。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其《标准会计实务第5号———增值税会计》(SSAPS)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在交易商账户中对增值税的处理,应反映它作为这一税金纳税者的作用,并且,无论是资本性质,还是收入性质,增值税都应包含在收益或支出中。可见,英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合一”。1996年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12)用“暂时性差异”替代了“时间性差异”,即界定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依据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计税时应归属于该资产或者负债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这大大拓宽了原来“时间性差异”的外延,增值税会计核算“财税分流”模式的构建可以借鉴这一改革方式。 (3)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提高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遵循“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国可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考虑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设置“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税款———增值税”三个账户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受会计与税法差异影响的纳税额。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增值税”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其核算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但这一进项税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为零。 继续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有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和交纳,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本期税法确认的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设置“递延税款———增值税”账户核算受增值税会计暂时性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费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从而揭示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建立起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即通过财务会计,以会计本身的要求与原则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报告通用的会计信息;而通过期末纳税会计,按税法的特殊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调整,提供纳税所需的会计信息。这样可以避免和解决现行增值税会计存在的缺陷与疑问,更好地完善和发展会计理论,为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更好的经营和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娟.对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思考[J].湖南会计与财政,2000,(10): 23~26. [2]徐泓,秦皓.如何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J].财会通讯,2001, (6):40~4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32533f8aa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