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增值税的月末结转 如何做增值税的月末结转? 一般情况下,月末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在月末处理时的思路是: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反映的是“留抵”数,即留待以后月份抵顶销项的数额,不能用来抵扣以前月份未交的增值税,该明细科目期末无贷方余额,因为如果有贷方余额要借记“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该明细科目如果月末是借方余额,则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即表示留待以后月份抵扣销项的数额。②“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反映的是企业“欠交、多交”的数额,期末可能有借方、贷方余额,也可能是0。期末借方为多交的,贷方为欠交的,该科目一般是在缴税时或期末结转时才用。③“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混淆。 具体内容并作如下详细分析: 月末结转,主要涉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核算。月末结转应区分“是否发生当月交当月增值税金”的情形分别处理: ①企业未出现当月缴纳当月增值税金,即为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没发生额的情况下的处置: 如果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借方余额的,月末不作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借方余额为企业的留抵数。比如,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0,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80万元,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则月末不作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借方余额20万元为企业的留抵数,即留待以后月份抵扣的数额。 如果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发生贷方余额的,必须扣除。应当将贷方余额,借记“揽税金——揽增值税(转回出来未收增值税)”,贷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此时“揽税金——揽增值税”余额为0,充分反映企业没领抵数;同时,“揽税金——未收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充分反映企业罚息数。比如说,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0,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80万元,则月末借记“揽税金——揽增值税(转回出来未收增值税)”20万元,贷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20万元,“揽税金——未收增值税”贷方余额20万元为企业的罚息数。 ②企业发生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金,即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存有发生额的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剔出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仍然发生借方余额的,应当将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借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贷记“揽税金——揽增值税(转回出来多交增值税)”,此时剔出“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的“揽税金——揽增值税”借方余额,稳步留存在“揽税金——揽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充分反映企业的领抵数,同时,“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转至“揽税金——未收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充分反映企业多交数。比如说,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50万元,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80万元,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则月末借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50万元,贷记“揽税金——揽增值税(转回出来多交增值税)”50万元。月末扣除后,“揽税金——揽增值税”借方余额20万元为企业的领抵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借方余额50万元为企业的多交数。此时,Verny和多交应当分别核算,无法混为一谈。 如果剔除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现贷方余额,但贷方余额小于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的,应将其差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此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企业没有留抵数。同时,“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数。比如,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50万元,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80万元,则月末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30万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0万元。月末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0反映没有留抵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30万元为企业的多交数。 如果剔出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后,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发生贷方余额,但贷方余额大于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的,应当将其差额,借记“揽税金——揽增值税(转回出来未收增值税)”,贷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此时“揽税金——揽增值税”余额为0,充分反映企业没领抵数。同时,“揽税金——未收增值税”的贷方余额,充分反映企业罚息数。比如说,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已交税金)”发生额为50万元,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为100万元,当月“揽税金——揽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发生额为40万元,则月末借记“揽税金——揽增值税(转回出来未收增值税)”10万元,贷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10万元。月末扣除后,“揽税金——揽增值税”余额为0,充分反映没领抵数;“揽税金——未收增值税”贷方余额10万元为企业的罚息数。 总结要点如下: a、“揽增值税”、“未收增值税”两个明细表科目应分别核算; b、当月交纳当月的,通过“应交税金”明细核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b78bbc680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f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