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地物及地貌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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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地物和地貌的测绘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测绘地物的一般原则地物的测绘等高线测绘地貌测绘 第一节测绘地物的一般原则 一、地物的分类: 一类是自然地物 如河流、 xx 地物的分类: 泊、森林等 另一类是经过人类物质生产活动改造了的人工地物 如房屋、 道路、绿化物等

二、地物测绘方法: 主要是将地物的形状特征地物测绘方法: 点测定下来。 物轮廓转折点、交叉点、曲线上弯曲变换点、独立地物的 中心点等

1、比例符号的测绘 将实地物体的轮廓按测图比例尺缩小绘制在图上的符号。如房屋、江河、

果园等。这些符号与地面上实际地物的形状相似,可以在图上量测地物的面 积。

2、非比例符号 当地物的轮廓很小,以致不能按测图比例尺缩小,但又很重要时,则需按

规定的符号描绘在图上。如测量的控制点、钻孔、电杆、独立石等。有些比例 符号和非比例符号会附着测图比例尺的不同可以互相转化的。

非比例符号在图上的位置,必须与实地位置一致,这些符号的定位点规定 如下: 1)、圆形、矩形、三角形等几何图形符号,在其图形的中心;

2)、宽底符号(蒙古包、烟囱、独立石等),在底线中心; 3)、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风车、路标等),在直角的顶点);

4)、几种图形组成的符号(气象站、雷达站、无线电杆等),在其下方图 形的中心点或交叉点;

5)、下方没有底线的符号(窑、亭、山洞等),在其下方两端点间的中心 点。 3、半比例符号

凡是长度能依比例,而宽度不能缩绘的狭长地物符号。如铁路、高压线、 围墙和栅


栏等。

这些符号可以在图上量测地物的长度,但不能量测其宽度。 二、地物在地形图上的表示原则: 地物在地形图上的表示原则:

1、凡是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则将它们水平投影位置的几何形状相似地 描绘在地形图上,或是将它们的边界位置表示在图上,边界内再绘上相应的地 物符号。

2、对于不能依比例尺表示的地物,在地形图上是以相应的地物符号表示在 地物的中心位置上

第二节地物的测绘 地物分为:

一、控制点类;二、居民地类;三、交通设施;四、管线设施;五、工矿 设施;六、水系设施;七、地貌土质;八、植被;九、境界。

一、控制点类控制点是测制地形图和工程测量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必须精 确表示。图上各测量控制点符号的几何中心,表示地面上控制点标志的中心位 置。高程注记表示实地标志顶的高程或木桩顶的高程。点名和高程以分式表 示,分子为点名或点号,分母为高程,一般注记在符号的右方。注意:

、/■ I ■ '。宀 注意:

当测量控制点与地物符号重合时,对于是依比例尺的地物,则在平面图形 内真实位置给出控制点符号,相应地物的说明符号可以不绘,但需注出点名或 点号以及地物名称。如GPS水塔);对于是不依比例的地物,只需绘独立性 地物符号,控制点符号可省略不绘,除注点名外,还应注出测量控制点的类 别,如A5 (三角点)。对于是由水准点和经水准联测的三角点、小三角点的高 程一般至0.001m;用三角高程测定的高程一般注至 0.01m

1 、三角点; 2 导线点;


3 图根点; 4 水准点; 5 GPS点; 6 天文点; 三、居民地测绘

居民地是比例尺地形图上的主要地物要素,测绘居民地要求准确反映实地 各个房屋的外围轮廓和建筑特征。居民地房屋的排列形式很多,农村中以散列 式即不规则的排列房屋较多,城市中的房屋排列相对比较整齐。

1 、对于 1 1000 比例或更大比例尺测图:

1 、房屋应逐个测绘,其内部的主要街道以及较大的空地应区分出来; 2 、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应不同的注记来表示: 对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用 “砼”表示;对于混合结构的房

屋,用 “混”表示;对于砖(石)木结构房屋,用 “砖”表示;对于木、竹结构房 屋,用 “木”、 “竹”表示;对于土、秫结构房屋,用 “土”、 “秫”表示。其它有建 筑中的房屋、破坏房屋、棚房、架空房屋、廊房、窑洞、蒙古包等。

3)、房屋附属设施 1)柱廊: 分墙壁和一边有墙壁; 2)门廊、檐廊、悬空通廊; 3)建筑物下的通道;

4)台阶、围墙、栅栏、栏杆、篱笆、活树篱笆、铁丝网、门墩、门顶、 支柱 2、对于 12000 比例或更小比例尺测图:

主要建筑物需要逐个测绘,其内部的主要街道应区分出来;或者是将建筑 物群的外围边界线测定,并将建筑物群的主要名称注记上并填充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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