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垦区航化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黑垦局办文[2016]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13 【实施日期】2016.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垦区航化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6〕45号) 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通用航空公司,总局农机局、安监局、农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47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垦区农业航化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各类航化作业不安全事件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航化作业安全监管 各航化作业农牧场在签订航化作业合同前,应责成农牧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查验通航企业资质并记录。作业合同中应包含安全条款,明确通航企业和作业农牧场的安全责任。对未经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审查备案的航空企业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4dbb6f0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