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202103241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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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祭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文明城市,净化环境,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扎实推进禁止生产、销售、焚 饶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工作,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 《林巾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泄,结合我县实际,制泄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本县行 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教冇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 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文明办、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 交通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自然资源局、枠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 合执法局、宗教局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场、街道办、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祭祀管理和文明祭祀宣传工作,主动监 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指导和完善红白理事会。

第五条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为有关部门祭祀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第六条文明办、电视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 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七条县民政局负责宣传殡葬法律法规,指导%嫔葬服务单位为开展文明祭祀活动的群 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县宗教局加强对宗教组织的管理,教疗宗教人士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殡葬改革政 策。 第二章祭祀和治丧活动管理

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锡箔、冥钞、纸扎实物等其他封建迷信和污染环境的祭祀 用品。 对于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 例》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 的祭祀方式。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小区、街道广场、绿化林带、公园焚烧、抛撒祭祀用品。在除夕、 淸明、七月十五、十月初一、冬至等传统祭祀节日,规泄户外祭祀时间,指左祭祀地点,摆 放焚烧器皿,引导广大群众在指定祭祀区域进行祭祀活动。


县城各社区居民指定的祭祀区域,以县综介执法局摆放祭祀器皿的位置确怎。

第十二条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祭祀器皿采购、管理、维护和淸理工作,传统节日前合理确 定祭祀器皿数量并集中摆放祭祀器皿,并在县城区域内所有林带、公园设置禁止焚烧祭祀用 品标志牌。

县综合执法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安排工作人员、环卫工和社区网格员对在集中祭祀区外焚 烧祭祀用品和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劝导,对劝导不听的进行曝光或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由乡镇负责管理,农村未指N祭祀地点的,各乡镇场和村(居)民 委员会要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为保障淸明节公墓、陵园群众祭祀安全,按照本办法,民政局、公安局、应急 管理局、卫健局在淸明节前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现场备勤,到公墓、陵园值班,随时掌握和 了解当日祭祀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汇报。

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淸明石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公墓陵园、交 通道路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防大队根据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车辆现场备勤C

公安局负责维护淸明节期间公墓、陵园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交警部门加强清明节期间交 通秩序的维护工作,适时适地增设机动车临时绕行、单行、禁行等标志,扫墓现场如遇突发 情况及时指挥疏导、疏散车俩和人流,并保证救援道路畅通。

卫健局根据情况负责安排医护人员和医疗救护车辆现场备勤,做好祭扫活动中突发病人 的救治以及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交通部门提前做好通往公墓陵园交通道路勘察、标志设置及道路维修,淸除交通障碍, 保障道路畅通。

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以外主干道路林带节日巡査和禁止标志设苣工作,各乡镇场负责辖 区林带节日巡査和禁止标志设置工作。

第十四条教疗和动员广大群众树立厚养薄葬理念,办理丧事活动要进入殡葬服务场所, 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县城范用内禁止居民在居民区等 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尸体;

禁止在居民区游丧,抛撒纸钱。出现以上情况的,居民可向县综合执法局和所在社区举 报,县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会同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现场予以处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殡养服务单位应当设苣追思堂、焚烧炉,提倡和引导租用可循环利用的花圈、 花环。要严格执行发改局核泄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为居民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十六条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 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少数民族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宦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12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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