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面临的财务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利祥 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第36期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兴起,个别未适时转型的老企业因生产经营方式、产品服务结构或管理不善等原因不适应新市场、新模式,长期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最终破产。本文分析了破产清算中几个财务问题,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兴起,个别未适时转型的老企业因生产经营方式、产品服务结构或管理不善等各种原因不能适应新市场、新模式,导致长期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破产作为一种能够高效配置资源和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模式今后将经常发生。从破产清算实践看,无论是破产债务的清偿还是债权的回收,相应发生了一些财务问题。本文就破产清算中发生的财务问题梳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企业破产清算几个财务问题的表现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织清算组接管企业,并对企业破产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处理和分配的一种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涉及破产财产的界定与变卖、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费用管理、破产财产分配等内容。包括清算期间对资产评估、变卖等财务收支活动。因破产清算涉及各个利益相关方,所发生财务问题表现如下: (一)随意确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接管后首先对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进行了解清查,然后根据清查结果提出剩余资产分配方案。方案提出后要由债权人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给法院裁定执行。剩余资产的分配方案是在现金分派为主、实物分派为辅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要求制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缴税款,然后才是普通债权即破产债权。当剩余资产难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需要按照破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违背法定清偿分配顺序事件时有发生。如,同一清偿顺序普通破产债权,先考虑偿还个人,后考虑偿还单位等。 (二)破产财产清查评估监管不到位 首先,破产财产清查不到位。企业破产案例中,无效转出、隐藏资产的违法问题屡屡发生。如,宣告破产前一年内,将破产财产转出、藏匿,形成账外财产,被少数人不法占用,致使破产企业财产减少,甚至无产可破,损害了职工、国家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第二,破产资产评估不规范。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破产财产以土地和固定资产为主,固定资产状态又参差不齐,并且变现能力不尽相同。在对其进行评估和变现时,时有发生不公允评估和大打折扣地变现问题,致使评估变现程序走过场,造成破产程序的不公正进行。 (三)破产清算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破产实践中破产企业清算组人员财务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个别人未受过财务制度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也缺乏实战经验,导致破产清算工作缓慢,财务管理发生各种财务问题。如,个别清算组负责人不懂财务专业,指示财会人员不用复式记账,只简单地登记流水账。记账方法不按会计制度执行,必然造成了财务凭证零乱、会计数据分类不清。再如,个别清算组重复发放清算工资。即清算组人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和单位,涵盖法律经济等破产需要相关专业,代表相关部门和破产企业关联人,部分清算组人员应在原单位原渠道领取工资。但是有的原渠道开支的清算组成员,又在清算组重复领取工资。 (四)破产清算费用控制不够严格 破产费用,指是在企业的破产流程中,为维护企业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目的在于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费用。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由于破产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没有规定破产费用占破产企业净资产的比例,破产费用据实列支。因此,加强破产费用的管理,事关破产清算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事关破产债权人的切实利益能否有效得到保证。科学测定破产费用支出预算、严格控制破产费用支出,需要建立监管机制。而目前实际操作中破产费用尺度自由,无预算,无监管,甚至破产费用成为清算组福利开支的资金来源,致使破产财产流失,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利益。 二、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部分破产企业法律观念淡漠 部分破产企业相关负责人不了解破产法律法规,法制观念淡漠,以本位利益为重,不能正确认识企业破产,不配合清算组工作,阻挠清算工作进行,造成破产清算财产不真实。如,某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和相关管理人员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情况下,仍不向法院提交破产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印章和账簿等资料。 (二)法规责任追究不明确存缺失 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责任追究条款,还有待于补充、完善。首先,破产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破产需要。第二,对破产清算法律责任条款仅仅明确了破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未对清算组人员责任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操作执行过程中处理问题还存在随意性。 (三)清算组财务人员素质不够高 清算组财务人员不光要懂会计,还要知法律。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直接影响清算结果。破产案中清算组确实存在聘请专业能力不强、不胜任工作的财务人员。他们对破产法规制度不甚了解,思路不清,最终造成账目混乱。此外,清算组松散的管理模式,没有形成清算工作全局观念,发生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解决。 三、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对策 (一)加强破产法律宣传,树立依法清算观念 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部重要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的重要支撑。自颁布以来作用重大,对企业破产清算中发生损害备方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责任处理,确保企业破产程序健康有序。 (二)选择专业清算人员,优化清算组织结构 破产清算是一份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清算组人员应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应具备专业知识,还不能缺少厚实的案例经验。我国还没有实行企业破产清算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因此,要确保企业破产清算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就一定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清算人才,让公道正直、通晓专业、遵纪守法、勇于担责的人进入破产企业清算组。此外,还要优化清算组结构。清算组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分工要清晰,责任要明确,共同完成清算任务。 (三)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止清算违法行为 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的实践中经常发生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或暗中剥离优良资产,以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最终损害了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要按照破产法相关条款,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破产清查财务制度,纠正或制止破产企业各项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破产宣布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办理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实施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等。 (四)严管破产费用预算,依规存放货币资金 强化破产费用管理有利于清算目标的完成。应主要从以下方面掌握破产费用支出:第一,破产费用支出要符合规定的范围。要以维护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原则安排支出,由债权人会议审查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费用预算,并接受相应监督。第二,严格管理破产清算货币现金。按相关管理法规清算组要继续使用破产企业移交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将清算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扎进清算制度笼子。 (五)变更会计工作性质,及时进行破产核算 破产企业会计工作由清算组承担,会计工作性质也发生了改变。第一,会计核算原则的改变。即由原来核算持续经营,变化为核算一次性或终结性破产清算业务。第二,会计核算对象的改变。即由原来企业财务机构核算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变化为清算组依法核算企业破产收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8d5f5dead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