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水利厅厅直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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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平安,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厅直属全部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厅属经济实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厅支配财务审计处负责监督、指导厅直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财务监督和分析,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其次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预算单位应当遵循预算编制原则,规范预算编制,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预算单位依据事业发展支配和下年的主要工作任务,结合预算执行状况和财力可能编制收支预算。部门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

厅支配财务审计处负责协调、综合平衡预算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预算。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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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财政预算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全部收入必需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需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第八条 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性资金,应当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在财政核定预算支出后,财政预算单位按规定的支出项目支配和运用资金。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资产的不同类别和用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限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印鉴分执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密钥和银行印鉴应当分开保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以大额现金预付及结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严格依据银行账户管理方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运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债权管理,对债权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催收、核对、清理。对三年以上的欠款,应当实行切实有效的措施催收,对的确无法收回的欠款应按规定刚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选购 、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盘点、处置等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明确工作责任,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法,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需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预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应当刚好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隐瞒收入;各种应缴款项,包括各项税费、社保金等,必需按规定刚好缴纳,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平安管理负总责,但不干脆分管财务,不干脆审签发票,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探讨,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记录,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一)凡涉及对外投资合作,兴办经济实体;大额资金开支、大型建设项目、大额资产购置、大额举债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探讨确定后,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经厅务会探讨确定。

(二)凡涉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奖金福利支配方案(含经济实体)的制订,财务人员变动调整等重大财务事项,应当向厅支配财务审计处、人事教化处等相关处室报告或进行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或者税务部门要求刚好报送,没有纳入厅会计结算中心的单位同时报送厅支配财务审计处。 第五章 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入,严禁乱收费;严禁隐瞒、截留、转移、坐支、私分收入;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其次十条 各单位运用专项经费,应当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列支人员工资及福利;严禁以虚假合同或者虚开发票套取专项经费。

其次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运用、缴销工作。票据保管人不得干脆运用票据。

其次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的支出,必需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白条列支,不得虚列支出。严格限制公务款待费、出国(境)考察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三公经费”。

其次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厅支配财务审计处会同监察室、人事教化处负责组织厅直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厅每年对四个以上的厅直单位进行会计检查,厅直单位每年对所属单位(含经济实体)的财务检查比例不应低于50%。会计检查或审计后应形成报告,提出整改看法和建议。

其次十四条 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学会)兼任职务,厅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须要兼任职务的,必需报厅党组探讨同意,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酬劳。

第六章

其次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厅支配财务审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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