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工作中过度刑法化现象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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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工作中过度刑法化现象及对策分析

作者:吴文意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1

要:国家权利合法性是保障每一名公民自由与权利,公民犯错,国家对其处罚要有正规化的根据。而过度刑法化是我国社会治理工作中的一种病态,反映在司法、立法多个层面上,如果我国在社会治理工作中,长期处于过度刑法化,会削弱了刑法的公众认同性,进而阻碍了社会发展的创新。对此,本文着重分析过度刑法化的概述,论述社会治理工作中司法解释与刑法过度化现象,提出社会治理工作中过度刑法化的对策。 关键词:对此;现象;社会治理工作;过度刑法化 引言

我国刑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局限了人类的本性,为刑罚提供了道义与空间基础。然而,任何与刑法相关的案例,都主张以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在此过程中存在的本质,故而,形成过度刑法化。过度刑法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削弱了刑法的公众仍同性,进而阻碍了社会发展的创新。对此,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国家要减少对刑法的运用,只要是在不损坏国籍利益、公众利益的前提下,部分民事纠纷案件,都要宽容度进行审理,多给人一些自由,减少刑法过度化现象发生,进而才能够发挥刑法学的根本效应。

一、过度刑法化的概述

社会发展需要秩序,人类生活需要自由。只因如此,每一个人都具有自由的权利。如果说自由是人类生来就应该具备的权利,那么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够对人进行惩罚与裁判,而惩罚也是我国刑法中的主要内容。因此,刑法学教育学呈现时,要注重其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属性,研究国家对公民强制力的正当性问题。法律虽然是社会制度化下的产物,但是其在社会治理工作中,不能够过于制约人类的自由,那样会形成过多刑法化。过度刑法化是指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刑法并没有遵守与社会规范与其他法律的界限,越过刑法合理的功能。过度刑法化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其是国家在社会治理工作虹权力体系的越位体现。我国刑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局限了人类的本性,为刑罚提供了道义与空间基础。然而,刑法主张以剥夺公民基本权利为主要内容,在此过程中存在的本质,因此,国家在对人的处罚上很少、减少运用刑法。基于此,当前刑法被视为对人的处罚最后一道环节。而刑法过度化是对刑法观念的背弃,会引起社会治理风险,使人们难以接受。可见,在社会治理工作中,刑法学的运用不易过度,要适合、适中,进而才能够发挥刑法学的根本效应。 二、社会治理工作中司法解释与刑法过度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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