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工具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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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工具理性

所谓工具理性,就是通过实践的途径确认工具(手段)的有用性,从而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为人的某种功利的实现服务。工具理性是通过精确计算功利的方法最有效达至目的的理性,是一种以工具崇拜和技术主义为生存目标的价值观,所以工具理性又叫功效理性或者说效率理性

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功利性和追求效益最大化。为了使功用或效益达到最大,工具理性行为总是努力权衡利弊,合理地设计行动目标,选择最佳途径和最佳手段,以尽量少的投入求得尽量多的产出。现实性和实用性。工具理性始终坚持以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作为人民行动的指导。独立性与进取性,工具理性推崇自由与独立,从实际出发,不迷信、不盲从任何权威。从上面可以看出,工具理性是一种功能理性,体现了人们对事物功用性的需求,讲究效率优先性,通过最小的投入达到最大的效用。由于工具理性已经渗透到了整个社会体系中,那么毫无疑问,在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中,也存在着工具理性。从宏观上来讲,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打上了工具理性的烙印。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的产生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寻求和平与安全的有力保障,就把原本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原则和方式的契约,运用到社会,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把它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团体而形成的一种人的集合。从微观上来讲,工具理性十分注重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它表现为在一个社会里,摒弃了人治而推崇法治,人们服从同样的法律制度,保证了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讲,在行政法中工具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工具理性不是万能的,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工具理性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质疑,最为典型的就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

极端的工具理性是一种功利性的思维,满足于当前的利益,彻底忽略了所谓的价值理性,们完全按照工具合理性来行动,价值不再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这与我们所提倡的从合法行政转向合理行政是格格不入的。工具理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和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然而,随着工具理性的极大膨胀,在追求效率和实施技术的控制中,理性由解放的工具退化为统治自然和人的工具。因为启蒙理性的发展高扬了工具理性,以至于出现了工具理性霸权,从而使得工具理性变成了支配、控制人的力量。也就是说,西方启蒙运动以来一直被提倡的理性蜕变成了一种统治奴役人的工具。说到底,工具理性是为价值理性服务的,二者是一对不可割裂的孪生姐妹。工业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对工具理性的过度追求,日益引起人们的反思。

这也即是当代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在中国,这一冲突显得尤为突出。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市场经济代替计划经济为取向的政治经济体制所解决的主要是效率问题,而不是公平问题,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公平特别是财富分配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高效率的行政活动具有稳定社会经济的作用,并能克服官僚主义拖拉扯皮的弊端。但是如果公共政策片面追求效率,则往往会侵犯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主体进行决策时,必须做出权衡,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上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根据公共政策特有的背景、情势以及轻重缓急来定夺。

一个国家的公共行政价值目标,在其国家经济落后或者当公共政策对公众权益影响较小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当国家经济发达或者公共政策对公众权益影响较大时,则应当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通常认为,现代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平应当是达到效率目标的公平,现代公共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应当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效率。总而言之,公共政策以维护社会公平为其基本目标,但同时也应该注重效率。一味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都有害于公共政策的选择和推行。正确的做法是采用合理的机制,达成公共政策选择上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就对我们的行政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结论:工具理性是建立在经验预测的


基础之上,权衡利弊,通过理智的精确计算和逻辑,采取技术化、形式化、程序化的最有效手段和方式,最大限度地达到既定目的。作为人类理性的表现形式之一,本身是中立的。倡导工具理性的同时坚持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结合,在当代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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